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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计算公式是什么,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如何缴纳消费税?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料的生产方式。除此之外都不能称作委托加工。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或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纳税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受托方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为了避免应缴税款的流失,对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的消费税,采取了源泉控制的管理办法。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

一、受托方代扣代缴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受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若受托方存在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则应代扣的消费税按照该销售价格与消费税税率的乘积来计算。即:消费税=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消费税税率。若受托方不存在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则需按照组成计税价格来计算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根据是否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而有所不同:在实行从价定率办法下,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在实行复合计税办法下,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计算得出组成计税价格后,再乘以消费税税率即可得出应代扣的消费税。其中“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如果加工合同上未如实注明或不能以其他方式提供材料成本的,受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材料成本。“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但不包括随加工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

二、消费税缴纳环节。受托方代收代缴:除受托方为个人外,通常情况下,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应代收代缴消费税。这是消费税对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一种常见征收方式,实际上将应由委托方在收回后销售时应纳的消费税提前到了加工环节征收。委托加工消费税纳税人是委托方,不是受托方,受托方只承担代收代缴的义务(受托方为个人的除外)。即加工完成委托方收回应税消费品时,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税款。但是,纳税人委托个人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一律由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三、受托方未履行扣缴义务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因此,受托方没有履行消费税代收代缴义务的,税务机关向委托方补征税款,对受托方处应代收代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四、委托方销售应税消费品。委托方销售应税消费品应区分情况:一是如果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成另一种应税消费品,销售时还应按新的应税消费品纳税。为了避免消费税在生产环节重复征税,依照税法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抵税条件,按当期生产领用量抵扣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二是如果委托方将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直接出售价格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则不再征收消费税;直接出售价格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则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但可以在计税时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税款扣除凭证为《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纳税人应当将税款扣除凭证复印件按月装订备查。

刘 小 玲-注册税务师,有丰富的从业经验;精通税务申报流程、账务各模块的运作及税务代理服务工作;擅长涉税鉴证、税务咨询及税务代理服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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