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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私营企业”或“非公有制企业”?



中国人历来十分重视正名,孔夫子曾有言道:欲成大事“必也正名乎!”“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可措手足。”

民营企业,到底是称“民营企业”、还是“私营企业”,或者“非公有制企业”?

一、 划分企业类型的不同标准

民营企业来自民营经济,是民营经济的主体。对民营企业的不同称呼,与经济成分紧密联系在一起。最早的时候,只有个体私营经济、个体工商户与私营企业、或者非公有制企业,没有民营经济、民营企业的概念,

我国对经济形式的划分,主要是按所有制性质来划分的。按所有制性质,分为公有制经济(国有经济、集体经济,以及国有、集体控股的经济)、非公有制经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商投资经济以及港澳台商投资经济)。按照这种划分标准,民营经济自然属于私营经济,或者称非公有制经济,民营企业当然属于私营企业、或者非公有制企业,这也是我国宪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比较明确和规范的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管理。”

一种意见主张按照所有制形式对企业类型进行划分,分别划分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或非公有制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则按照控股股东的成份进行划分,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控股的归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人控股的则归于私营企业。

另一种意见主张淡化所有制概念,把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包括国有、集体控股的企业)之外的企业统统归为民营企业。按照企业规模,划分为大型企业、中小微企业;按照企业组织形式,划分为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几种形式。

二、改革开放以来民营企业名称的演变

1982年党的十二大报告指出,“在农村和城市,都要鼓励劳动者个体经济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和工商行政管理下适当发展,作为公有制经济的必要的、有益的补充。”十二大报告第一次明确了个体经济的定位。

党的十三大报告强调,“实践证明,私营经济一定程度的发展,有利于促进生产,活跃市场,扩大就业,更好地满足人民多方面的生活需求,是公有制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必须尽快制订有关私营经济的政策和法律,保护它们的合法利益,加强对它们的引导、监督和管理。”十三大报告第一次明确了私营经济的定位。

1992年,党的十四大报告提出,“在所有制结构上,以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经济为主体,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为补充,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不同经济成分还可以自愿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经营。”

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强调“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要继续鼓励、引导,使之健康发展。这对满足人们多样化的需要,增加就业,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有重要作用。”十五大报告将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统称为非公有制经济,明确了它们的定位,和促进其发展的方针政策。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第一,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发展壮大国有经济,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于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增强我国的经济实力、国防实力和民族凝聚力,具有关键性作用。集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实现共同富裕具有重要作用。第二,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个体、私营等各种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生产力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第三,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不能把这两者对立起来。各种所有制经济完全可以在市场竞争中发挥各自优势,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27年中共十七大报告强调,“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坚持平等保护物权,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新格局。”“推进公平准入,改善融资条件,破除体制障碍,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

党的十八大报告再次重申,“要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推行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推动国有资本更多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

党的十九大报告第一次使用了民营企业的概念,报告提出,“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坚持致力于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和提供更多机会的方针政策。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深入破除市场准入壁垒,推进基础设施竞争性领域向经营主体公平开放,完善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项目建设长效机制。支持有能力的民营企业牵头承担国家重大技术攻关任务,向民营企业进一步开放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完善民营企业融资支持政策制度,破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这是在中央正式文件中,第一次提出民营经济立法,从法律层面确认民营经济的概念。有了中央正式文件,或许会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称民营经济、民营企业就更加名正言顺了。

三、民营经济、民营企业正名,更加有利于增加民营企业的信心

由于长期以来实行单一公有制的影响,许多民营企业主对“私营”这两个字总是讳莫如深,有些专家更是提出要“淡化所有制”,以“民营经济”代指非公有制经济,以“民营企业”代指“私营企业。”但在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央和国务院文件中,仍然沿用了“私营经济”、“非公有制经济”“私营企业”的概念,只在个别领导讲话中有时候用“民营经济”“民营企业”的说法。

其实这种顾虑并无多大必要。我国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作为一项基本经济制度,是载于我国宪法的。而且宪法第十三条明文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给民营企业主吃了定心丸。

但既然民营企业不太喜欢“私营企业”这种称呼,那么顺应他们的要求改称民营企业也无伤大雅,经过改革开放四十多年的发展,社会公众早已经习惯并接受了民营经济、民营企业的存在,“私营企业”“民营企业”二者一而二、二而一,私营企业就是民营企业,民营企业也就是私营企业,不会造成概念上的混乱。

随着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制定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也应该会做相应的修订,称“民营经济”、“民营企业”就更是于法有据、名正言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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