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 基金

私募基金最低出资金额是多少(《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解读)

 私募基金最低出资金额是多少(《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解读)(图1)

2023年9月28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备案指引1号》”)、《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2号——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备案指引2号》”)、《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3号——私募投资基金变更管理人》、(以下简称“《备案指引3号》”)及相关材料清单。据此,上述3个备案指引与协会2023年2月24日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备案办法》”)及国务院于2023年7月3日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共同构建了当前私募基金的监管体系。

新规采取新老划断的规则衔接并适用,《备案指引1、2号》自2023年9月28日起施行,施行后协会按照《备案指引1、2号》办理私募投资基金的基金备案、备案信息变更、基金清算业务。已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在《备案指引1、2号》施行后,可继续按照原有规定开展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活动。涉及办理备案信息变更业务的,相关变更事项应当符合《备案指引1、2号》的规定。自《备案指引1、2号》施行之日起,《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以下简称“《备案须知》”)、《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以下简称“《备案关注要点》”)及相关材料清单废止。

下文为《备案指引》重点条文解读:

- 一 -

新增募集推介材料要求

在《登记登备办法》第二十八条“募集推介材料、风险揭示书等文件中应当披露私募基金的管理人以及管理团队、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架构、基金架构、托管情况、相关费用、收益分配原则、基金退出等重要信息”规定的基础上,《备案指引1、2号》新增了需在募集推介材料中披露的“重要信息”:

具体情况

条文

解读

《备案指引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一)私募证券基金有多名投资经理的,应当披露设置多名投资经理的合理性、管理方式、分工安排、调整机制等内容;(二)委托基金投资顾问机构提供证券投资建议服务的, 应当披露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名称、投资顾问服务范围、投资 顾问费用,以及更换、解聘投资顾问的条件和程序等内容;(三)私募证券基金进行份额分级的,应当披露分级设计及相应风险、收益分配、风险控制等内容。

对多名投资经理进行披露,并须对分工安排进行披露,此举旨在防止投资经理挂靠;对投资顾问进行披露,旨在防止借通道发行私募产品。

《备案指引2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关键人士(如有)或者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如有);单一拟投项目或者首个拟投项目组合(如有)的主营业务、交易对手方(如有)、基金投资款用途、退出方式等。

增强对拟募集对象的意向投资者的信息知情权保障力度,提出了需对“关键人士”、“投决会委员”信息的披露。

- 二 -

明确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部分认定标准

《备案指引1、2号》在《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对当然合格投资者定义进行完善;同时,相较于《备案关注要点》“关注穿透后各层级是否均符合合格投资者要求”及《登记备案办法》 “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备案指引1、2号》加大力度,要求“应当穿透核查每一层的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 三 -

明确豁免首期出资的例外情形

根据《私募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合格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时最低出资要求为100万元;《备案指引1、2号》第七条豁免了对合格投资者最低出资要求。相较于《备案须知》,《备案指引2号》新增了对保险基金的最低出资要求,“政府引导基金”的表述调整为“地市级以上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发改委2017年4月1日实施的《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对“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作出定义,有政府出资,主要投资于非公开交易企业股权的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需在信用信息登记系统登记。

- 四 -

细化对私募基金投资范围

《备案指引1号》第十二条及《备案指引2号》第十三条在《登记备案办法》第三十一条的基础上进行了细化,《备案指引1号》要求合同中需明确约定投资策略、基金风险收益特征、调整投资范围或者投资比例限制时应当履行的变更程序,并设置临时开放日允许投资者赎回;《备案指引2号》对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范围新增所投资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基金增持部分的公开发行或公开交易股票、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份额、资产支持证券及区域性股权市场可转债。

_

《登记备案方法》

《备案指引》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投资范围主要包括股票、债券、存托凭证、资产支持证券、期货合约、期权合约、互换合约、远期合约、证券投资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私募证券基金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登记备案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

(一)投资策略与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二)调整投资范围或者投资比例限制时应当履行的变更程序,并设置临时开放日允许投资者赎回;

(三)中国证监会、协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包括未上市企业股权,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交易的上市公司股票,非公开发行或者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市场化和法治化债转股,股权投资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基金合同、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以下统称基金合同)应当约定主要投资行业、投资地域、投资阶段、投资集中度等,并符合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范围要求。

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登记备案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资产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的,应当符合《登记备案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不得变相从事信贷业务、经营性民间借贷活动,不得投向从事保理、融资租赁、典当等与私募基金相冲突业务的企业股权,不得投向国家禁止或者限制投资以及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政策、土地管理政策的企业股权;

(二)投资首发企业股票、存托凭证(以下统称股票)的,应当通过战略配售、基石投资(港股等境外市场)等方式,不得参与网下申购和网上申购;

(三)投资上市公司股票的,应当通过定向增发、大宗交易和协议转让等方式,不得参与公开发行或者公开交易,但所投资公司上市后基金所持股份的未转让及其配售部分和所投资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基金增持部分除外;

(四)投资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应当通过非公开发行或者非公开交易的方式;

(五)投资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应当通过战略配售、网下认购和非公开交易等方式,不得参与面向公众投资者的发售和竞价交易;

(六)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限于不动产持有型资产支持证券;

(七)投资区域性股权市场可转债的,投资金额应当不超过基金实缴金额的20%。

(八)鼓励创业投资基金投资早期企业、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除中国证监会和协会另有规定外,创业投资基金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下列资产:

(一)不动产(含基础设施);

(二)本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四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资产;

(三)上市公司股票,但所投资公司上市后基金所持股份的未转让及其配售部分除外。

- 五 -

细化对私募股权基金债权投资的要求

协会首次在正式文件中回应了“可转债”与《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借款”的区别,《备案指引2号》出台前,协会要求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未上市企业可转债的,基金合同中约定的投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该基金规模的20%;如约定的投资比例超过20%,管理人应结合可转债期限、借款利率、转股条件等进行说明并上传相关材料。但是《备案指引第2号》并未就可转债投资的比例进行限制。

就可转债,《备案指引第2号》明确要求可转债投资约定的转股条件应当科学、合理、具有可实现性,与被投企业或者其关联方的股权结构、商业模式、经营业绩、上市进度、知识产权和核心人员等相挂钩;满足转股条件的,应当及时将债权转为股权,并办理相关股权确权手续,未选择转股的,应当征得投资者同意或向投资者披露未转股原因。

- 六 -

分级安排

对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备案指引1号》第十四条对分级基金的监管要求:

(1)开放式私募证券基金不得分级,封闭式私募证券基金可以设置分级安排;

(2)分级产品名称应包含“分级”或者“结构化”字样;

(3)固定收益类私募证券基金优先级与劣后级的比例不得超过 3:1,混合类、期货和衍生品类私募证券基金优先级与劣后级的比例不得超过 2:1,权益类私募证券基金的优先级与劣后级的比例不得超过 1:1;

(4)优先级份额投资者获取收益或者承担亏损的比例不得低于30%,劣后级份额投资者获取收益或者承担亏损的比例不得高于70%;

(5)分级私募证券基金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基金净资产的 140%。

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备案指引2号》第十五条对分级基金的监管要求: 投资于首发企业股票、存托凭证(战略配售、基石投资等)、定向增发、大宗交易和协议转让、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份额、资产支持证券的,优先级与劣后级的比例不得超过 1:1,优先级份额投资者获取收益或者承担亏损的比例不得低于30%,劣后级份额投资者获取收益或者承担亏损的比例不得高于 70%。

- 七 -

完善私募股权基金期限错配

协会此前曾发布备案案例提示关注期限错配问题,《备案指引2号》第十七条明确了豁免期限错配的例外情形,主要包括:上层基金全体投资者一致同意、本基金承担国家或者区域发展战略需要、上层基金为规范运作的母基金及上层基金投资者中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保险资金或者地市级以上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等。此外,针对私募股权基金的到期日明确应当不早于下层产品到期日6个月以上,不晚于上层私募股权基金的到期日6个月以上。

- 八 -

调整业绩报酬计提的相关规则

1、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的业绩报酬计提常见的有如下三种方式:

高水位法

累计净值在业绩报酬计提日创新高的时候,计提超过历史业绩报酬计提日累计净值最高值部分的一定比例。

业绩比较基准法

计提基准为与投资策略相匹配的市场指数或指数组合,计提基数为超出相应指数或指数组合的相对收益。

门槛收益率法

计提基准为固定的年化收益率,即门槛收益率,计提基数为基金实际年化收益率超过固定年化收益率的相对收益。

《备案指引1号》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业绩计提标准总结如下:

(1)单只计提方法只能采取一种;(2)计提比例不超过60%;(3)基金连续两次计提业绩报酬的间隔期不应短于6个月;(4)以正收益为前提计提超额业绩报酬,豁免以下三种情形:以获取基于指数的超额收益为目标,将业绩报酬计提基准设置为某个指数,并采用紧盯该指数的投资策略;仅在投资者赎回或者基金清算时计提业绩报酬;在募集推介材料及基金合同的醒目位置明确提示投资者可能会在亏损的情况下计提业绩报酬。需注意,《备案关注要点》中对基金存续期内对投资者均为机构的豁免情形已删除。

2、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备案指引2号》第二十条要求私募股权基金的业绩报酬不得采取在特定基准线以上100%计提等类似存款计息的计提方式。针对私募股权基金的业绩报酬未作过多规定,仅防止通过设置业绩报酬的方式来变相实现明股实债的现象。

私募基金最低出资金额是多少(《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解读)(图2)

本文链接:http://hainhha.cn/jj/8512.html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行发布,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联系qq:1442716096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微信号:weixin888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