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84:法院调查令能调取被执行人多长时间的银行流水
一起执行案子,我代理债权人。
我方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想调取被执行人一年的银行流水。
但法院工作人员告诉我,只能调执行依据生效后的流水。
所谓执行依据,就是判决书、调解书这些法律文书。
我代理的这个案子,执行依据生效才几个月,不到半年。
我提出,法院网控显示被执行人银行卡里没剩多少钱,不排除在判决生效前,就把财产转移了。
如果判决生效前的流水不能调,就无法查明有没有提前转移财产。
然而,法院工作人员坚持自己的观点,认为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才负有付款义务,此时转移财产,才属于规避执行,才是执行阶段该调查解决的问题。
这种说法,也有一定道理。
怎么办?想要说服工作人员同意我方申请,就必须找到相应依据。
对于能调多久的流水,法律、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
好在我开动脑筋,终于找到了相关事实及依据。
突破口就在报告财产制度和财产调查规定上面。
执行立案后,法院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也有类似规定。
该条规定,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提交书面财产报告之日,其财产情况发生下列变动的,应当将变动情况一并报告:……(四)支出大额资金的;(五)其他影响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权实现的财产变动。
但是,被执行人无视上述要求及规定,根本没有报告财产。
被执行人不主动报告,那总得允许申请执行人去查啊。
我方申请调取被执行人一年的流水,目的就是调查被执行人一年内的财产状况(本来该主动报告的),这是符合报告财产令和最高法院前述规定精神的。
靠着这些依据,再跟工作人员及法官沟通,终于同意了我方调取一年流水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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