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责任险和团体意外险有什么区别(一文看懂雇主责任险、团体意外险区别)
一、赔付对象
雇主责任险:企业/用人单位
团体意外险:员工/劳动者及近亲属
二、保险目的
雇主责任险:规避公司对员工的责任风险
团体意外险:员工福利
三、保险范围
雇主责任险:员工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包含职业病),可拓展至24小时
团体意外险:员工由于意外事故所致的残疾和死亡(不包含职业病)
四、评残标准
雇主责任险:劳动能力鉴定(工伤)
团体意外险:人身伤残评定
五、赔偿内容
雇主责任险:在保险理赔后,员工及近亲属仅能就差额部分向企业索取赔偿金(不具有双重赔偿)
团体意外险:遭受工伤的员工拿到团体意外险赔偿后,仍可全额向公司索赔(双重赔偿)
六、误工费
雇主责任险:包含
团体意外险:一般不包含
七、赔付方式
雇主责任险:赔款直接汇入公司账户
团体意外险:赔款汇入员工账户
八、强制性
雇主责任险:非强制
团体意外险:非强制
【案件分析】
案件过程:
2018年2月27日原告夏某甲以夏某乙的名义在第三人某食品公司入职。2019年12月1日某食品公司在被告处为包括原告在内的8名员工投保,保险险种包括:1、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型)(保险金额:300000元),2、国寿附加绿洲意外住院定额给付团体医疗保险(保险金额:18000元),3、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保险金额:30000元),保险期限自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2020年6月5日,原告夏某甲(住院时登记为夏某乙)在工作时摔伤,造成重型颅脑损伤、脑积水、T11/T12椎体压缩性骨折、T11/L1及L2椎体左侧横突骨折,伤后在武冈展辉医院自2020年6月5日至2021年1月26日共住院264天。2023年4月20日,原告在邵阳市博大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意见评定原告为6级伤残,误工期730日,护理期730日,营养期180日,本次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有:伤残赔偿金47301元×20年×50%=473010元、医疗费百万余元、误工费50501元÷365天×730天=101002元,护理费50501元÷365天×730天=101002元,营养费50元/天×180天=9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天×264天=26400元,鉴定费4764元,共计损失198000元。本次原告意外受伤在保险期内,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被告应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医疗费、意外住院定额给付费等共计198000元,计算标准如下:1、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型):6级伤残保险金给付比例为50%,300000元×50%=150000元;2、国寿附加绿洲意外住院定额给付团体医疗保险:用去医疗费用百万余元,应顶格赔偿18000元;3、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按实际住院天数给付,400元/天×264天=105600元,应顶格赔偿30000元。综上所述,原告受伤在保险期内,被告理应按保险合同约定赔偿原告。
法院认定:
庭审过程中,某保险公司仅对夏某甲诉请的医疗费、住院期间补助等费用计算标准提出异议,未对案涉《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也未提出要求重新鉴定的申请;同时夏某甲亦未向本院提交相关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票据,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后期医疗费用、鉴定费不属于案涉保险合同理赔范围。因此参照案涉保险合同条款的相关标准、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司法鉴定意见书的相关建议,夏某甲意外受伤的损失如下:伤残保险金300000元×50%=150000元,住院日定额给付保险金18000元÷180天×90天=9000元,共计159000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判决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夏某甲给付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150000元、意外住院定额给付保险金9000元,共计159000元;
本案仅供参考,具体以实际审判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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