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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税收相关热点问答



1、江苏企业招用退役士兵是否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何时享受?

根据《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及《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江苏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支持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苏财税〔2022〕7号)文件,政策执行期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第二条、第六条及《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苏财税〔2019〕25号)第二条规定,在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9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第二条、第六条及《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苏财税〔2023〕22号)第二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9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2、我在个人所得税App中发现任职收入与实际不符,是什么原因?

建议您先与扣缴单位进行联系核实,以下五种情形可能是正常现象:

(1)您的离职时间与收入纳税明细的税款所属期间隔不超过2个月的(扣缴义务人可能会在次月为您申报上月收入);

(2)您与所在的单位还有未结清的收入事项,离职后扣缴义务人仍需为您发放收入并进行扣缴申报;

(3)您虽然未在该单位任职,但是曾经从该单位取得所得,如讲课费、顾问费、利息、稿费、租金、中奖等收入;

(4)被申诉扣缴单位变更名称;

(5)被申诉扣缴单位是代为发放工资并申报的劳务派遣方。

若不属于上述情形,可以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提起“异议申诉”

3、除了96777微信公众号、江苏高速96777票据服务小程序可查询江苏省车辆通行费通用(电子)发票,税务网站是否支持查验此类发票信息?

税务网站也可查询通行费发票。点击江苏电子税务局首页右下角【公众服务】→【发票查询】,点击【车辆通行费(非ETC)发票查验】,可查询江苏省车辆通行费通用(电子)发票。

4、货物的生产企业为搞好售后服务,支付给经销企业修理费用,作为经销企业为用户提供售后服务的费用支出,对经销企业从货物的生产企业取得的“三包”收入,应如何征税?

经销企业从货物的生产企业取得“三包”收入,应按“修理修配”征收增值税。

5、江苏省税务师事务所应如何办理行政登记?

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公告要求,先填写行政登记电子表格,并发到邮箱jsswssfw@163.com初审,按照邮件回复进行后续操作。邮寄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汉中门大街145号省政务服务中心C08。联系人:张晶。联系电话:025-83666296。

6、企业同时招用脱贫人口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能否同时享受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优惠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优惠?

《关于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4年第4号)规定,四、关于征管操作口径

......

(三)企业同时招用多个不同身份的就业人员(包括脱贫人口、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残疾人等),可按照规定分别适用对应的政策。

7、个税App中退税进度显示的不同提示是什么意思?

1.退税进度显示“税务审核中”的情况:税务机关正在对您的退税申请进行审核,请您耐心等待。2.退税进度显示“税务审核不通过”的情况:如果存在个人身份信息不正确、申报数据存在错误或疑点等情况,可能导致退税审核不通过。您可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消息通知,查看审核不通过原因。如税务机关与您联系,请您配合补充提供相关收入或者扣除的佐证资料。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税务机关不会在短信或者非官方软件中请您为了退税提供银行账户等信息,如有疑问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或者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3.退税进度中显示“国库处理中”的情况:表示税务机关已经将您的退税申请提交国库部门,国库部门正在按规定处理中。4.退税进度显示“国库退库失败”的情况:一般情况下,“国库退库失败”多与您填报的银行账户有关。请关注您申请退税的银行账户是否为本人账户,该账户是否处于注销、挂失、冻结、未激活、收支有限额等状态。若遇到该种情况,需重新填报您本人符合条件的银行账户并提交退税申请。

8、公司于2022年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2017年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最长结转年限是几年?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规定,《通知》第一条所称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是指当年具备资格的企业,其前5个年度无论是否具备资格,所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

2022年具备资格的企业,无论2017年至2021年是否具备资格,其2017年至2021年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均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为10年。

9、公司自2023年起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2023年度的亏损还可以结转以后10年弥补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2023年度的亏损能否结转10年要看2024-2028年是否具备资格。

10、个人通过江苏税务App或电子税务局非接触代开房租发票,审核已通过,当前发票申请状态为已缴税或未缴税,因租约取消或地址填报有误需要作废发票申请,应如何处理?

如发票申请状态为已缴税状态,但发票尚未开具成功的(如果选择的是邮寄代开,需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询问是否已成功开具发票,如果选择的是自助代开,纳税人未前往自助设备打印发票即为未成功开具发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作废代开申请即可;如发票申请状态为已缴税状态,发票已经开具成功的,纳税人需先申请发票作废或红冲,请纳税人尝试在江苏税务app-【发票使用】-【非接触代开发票作废(红冲)】或江苏电子税务局【首页】-【我要办税】-【发票使用】-【非接触代开发票作废(红冲】进行作废,涉及退税可以携带相关材料去代开主管税务机关柜面办理。

如发票申请状态为未缴税状态,联系主管税务机关作废代开申请即可。

11、代理进口货物应如何征税?

代理进口货物的行为,属于增值税条例所称的代购货物行为,应按增值税代购货物的征税规定执行。但鉴于代理进口货物的海关完税凭证有的开具给委托方,有的开具给受托方的特殊性,对代理进口货物,以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上的纳税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即对报关进口货物,凡是海关的完税凭证开具给委托方的,对代理方不征增值税;凡是海关的完税凭证开具给代理方的,对代理方应按规定增收增值税。

12、个人通过江苏税务App或电子税务局非接触代开房租发票,房源、合同备案审核不通过应如何处理?

请纳税人到电子税务局-互动中心-我的消息-提示提醒或江苏税务App-首页-消息中心查看原因,修改后重新申请。

13、我是一家个体经营的小商铺,计算房产税每期税款是按一年计算还是一年的四分之一计算?

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部分税种纳税期限有关事项的公告》(苏地税规〔2013〕6号)规定:“一、房产税

按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的,企业按季、个人按半年分期缴纳,纳税人应于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的,纳税人应于实际收取租金收入的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

……

七、关于上述有关税种分期缴纳税款的计算问题

纳税人按季分期缴纳税款的,每期应纳税额应按当年应纳税额的四分之一计算;纳税人按半年分期缴纳税款的,每期应纳税额应按当年应纳税额的二分之一计算。”

14、纳税人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发生的进口增值税和出口退税业务是否会影响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费)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第三条的规定:“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江苏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规〔2023〕9号)第八条第五款规定:“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教育附加。”

三、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江苏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规〔2023〕9号)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出口产品退税,不退还已征收的教育附加。”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规定:“一、城建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增值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以下简称留抵退税额)后的金额。”

15、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属于子女教育还是继续教育,由谁扣除?

这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定。一种情况是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由小学一直到博士研究生阶段)的支出,纳税人可以按照每个子女每月2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第二种情况是纳税人自己接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的继续教育,在受教育期间,由本人按照每月4元的标准定额扣除,但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

16、请问纳税人为非雇员(如客户、邀请讲课专家等存在业务合作关系的人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公告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里指的是与本单位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的雇员,所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费用允许抵扣其进项税额。纳税人如果为非雇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不能纳入抵扣范围。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用于生产经营所需,如属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7、企业迁出之前尚未弥补的亏损,办理迁移后可以在迁入地继续弥补吗?

企业尚未弥补的亏损,可在迁入地继续按规定弥补。

18、如何查询打印城乡居民、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保费缴费凭证?

1.自然人需要注册并实名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电子税务局-【我要查询】-【社保费缴费凭证查询】,即可进行查询打印操作。(适用范围:江苏省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在税务系统缴纳的社保费)2.江苏政务服务网-【综合旗舰店】-【省税务旗舰店】-【个人服务】-【江苏社保电子票库】-【个人登录】,根据所属期查询打印。3.缴费人通过银行缴费的,还可通过该银行开具缴费凭证。4.下载安装“江苏税务”App,实名认证完成并登录后,首页依次点击【我的社保】→【社保缴费证明查询】,根据页面提示输入信息后,进行查询。

19、我想通过“江苏税务”App缴纳社保费,为什么没有查询到参保信息?

您需要先去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才可以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办理缴费业务。

如您确定已在人社或医保部门有效参保,可在税务信息系统核实确认参保信息是否人社或医保部门已准确传递给税务部门,后台核实数据接收情况。

20、社保费申报成功后,可以通过哪个模块缴纳社保费?

使用电子税务局申报的用人单位可以通过【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社保费申报-单位社保费集成应用-申报缴费-申报缴费查询】模块缴费。

使用社保费管理客户端申报的用人单位可以通过【费款缴纳-缴费】模块缴费。

21、单位帮员工申报过缴费工资,请问哪个模块可以查询申报结果?

使用电子税务局申报的用人单位通过【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社保费申报-单位社保费集成应用-工资申报-工资申报记录查询】模块查询。

使用社保费管理客户端申报的用人单位通过【缴费工资申报-申报记录】模块查询。

22、用人单位已进行2024年度缴费工资申报,但是发现申报数据有误,应如何处理?

使用电子税务局申报的用人单位通过【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社保费申报-单位社保费集成应用-工资申报-已申报工资调整】模块调整。

使用社保费管理客户端申报的用人单位通过【缴费工资申报-年度缴费工资申报】模块调整。

注意:此时缴费工资(相比对原缴费工资)只能调高不能调低。因调高2024年度缴费工资所产生的当月补差信息,仍通过【单位社保费申报】(电子税务局)/【社保费申报】(单位社保费管理客户端)进行申报缴款。

23、社会保险的滞纳金能否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条规定:“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社会保险的滞纳金不属于税收滞纳金,因此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24、用人单位有增员,在系统内进行社保费申报时,未有该类人员的缴费数据,如何处理?

人社部门办理新员工参保,会预采集职工工资信息并发送税务部门,税务部门根据人社预采集的工资生成缴费数据;医保部门办理新员工参保后传递给税务的参保信息中没有职工工资信息,参保单位需在税务部门申报医保缴费工资后再申报医疗保险。

根据申报渠道不同分为以下两种解决方法:

用人单位可登录电子税务局,通过首页-【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社保费申报】-【单位社保费集成应用】,点击【工资申报】-【新参保职工工资申报】,工资申报完成后即可在系统内正常申报社保数据。

用人单位可登录社保费管理客户端首页-【缴费工资申报】-【年度缴费工资调整】,选择对应年度,直接添加职工信息或下载导入模板后,系统会按照【原申报工资】填充【新缴费工资】,勾选申报信息后提交申报。工资申报完成后即可正常申报社保数据。

25、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申报个人所得税时,提示上一属期未按照6万扣除累计减除费用,无法申报,如何修改操作?

系统提示“上一属期未按照6万扣除累计减除费用”是由于扣缴义务人在上一所属期对部分纳税人的减除费用未选择“直接按照6万元扣除”,而本月申报时又选择了“直接按照6万元扣除”,那么系统就会予以相关提示。

如果您本期需要一次性扣除6万:则您需要从本年1月所属期开始,均按照6万一次性扣除,未一次性扣除的月份需逐月更正,您需要更正月份相关报表,点击右上角“更多操作”→“减除费用扣除确认”,将该员工“是否直接按照6万元扣除”修改为“是”并进行确认,然后切换到本月所属期,点击“税款计算”→“重新计算”后再继续操作即可;

如果您本期需要按照5/月扣除:您打开相关报表,点击右上角“更多操作”→“减除费用扣除确认”,将该员工“是否直接按照6万元扣除”修改为“否”并进行确认,再点击“税款计算”→“重新计算”后继续操作。

26、企业在第一季度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为什么无法填写“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栏次?

纳税人需要完成上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后,预缴申报时才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系统将自动计算和填写第9行“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栏次。

纳税人需要完成上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后,预缴申报时才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系统将自动计算和填写第9行“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栏次。

27、2023年新设立的分支机构,未及时办理汇总纳税申报总分支机构信息报告,是否会影响2024年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未及时准确办理汇总纳税总分支信息报告,将会导致分支机构无法正常预缴申报。

因此,存在2023年度新设立分支机构、且分支机构2024年度符合就地预缴条件的企业,应及时更新汇总纳税总分支机构信息报告,并进行分支机构就地预缴申报,避免产生逾期申报的情况。

28、江苏省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以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第四条规定:“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个体工商户,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自愿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参照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参加评价,并在以后的存续期内适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对于已按照省税务机关公布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参加纳税信用评价的,也可选择沿用原纳税信用级别,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我省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个体工商户,可自2022年4月1日起,自愿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参照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参加评价,以后年度自动纳入评价,无特殊情况不得退出。

29、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哪些行为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53号):“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下列行为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

(二)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

(三)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四)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30、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是否属于混合销售?如何缴纳增值税?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

除本公告第九条和第十条以外,其他条款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文件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31、由于客户逾期未消费,纳税人取得的运输逾期票证收入如何缴纳增值税?为客户办理退票收取的退票费、手续费如何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二、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已售票但客户逾期未消费取得的运输逾期票证收入,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纳税人为客户办理退票而向客户收取的退票费、手续费等收入,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3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所称个人保险代理人,是否仅指自然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规定:“六、本公告所称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企业的委托,在保险企业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自然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3、2019年4月1日后,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发票的,怎么进行申报?

申报表调整后,纳税人申报适用16%、10%等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

34、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联次应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文件规定,四、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三条同时废止。

35、2020年3月1日后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是否有期限限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八、本公告第一条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至第七条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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