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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发文!10月起新备案分红险产品预定利率上限为2.0%



南都·湾财社记者从多家头部寿险公司获悉,8月2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向各人身险公司下发《关于健全人身保险产品定价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自2024年9月1日起,新备案的普通型保险产品预定利率上限为2.5%,相关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按2.5%执行;预定利率超过上限的普通型保险产品停止销售。

此外,自2024年10月1日起,新备案的分红型保险产品预定利率上限为2.0%,相关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按2.0%执行;预定利率超过上限的分红型保险产品停止销售。新备案的万能型保险产品最低保证利率上限为1.5%,相关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按1.5%执行; 最低保证利率超过上限的万能型保险产品停止销售。

一名业内资深从业人士告诉南都·湾财社记者,此前一直有听说人身保险产品预定利率调整一事,但并未有具体执行时间。“现在就是按照监管下发的通知来调整过渡。”该人士表示。

《通知》还首提保险行业建立预定利率与市场利率挂钩及动态调整机制。《通知》明确,参考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10年期国债到期收益率等长期利率,确定预定利率基准值,由保险业协会发布。挂钩及动态调整机制应当报金融监管总局。达到触发条件后,各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及时调整产品定价。

对于分红型保险产品和万能型保险产品,《通知》提出,各公司在演示保单利益时,应当突出产品的保险保障功能,强调账户的利率风险共担和投资收益分成机制,帮助客户全面了解产品特点。要平衡好预定利率或最低保证利率与浮动收益、演示利益与红利实现率的关系,根据账户的资产配置特点和预期投资收益率差异化设定演示利率,合理引导客户预期。在披露红利实现率时,应当以产品销售时使用的演示利率为计算基础。

同时,《通知》中也鼓励开发长期分红型保险产品。对于预定利率不高于上限的分红型保险产品,可以按普通型保险产品精算规定计算现金价值。

“报行合一”相关要求也在《通知》中有所体现。《通知》明确,深化“报行合一”,加强产品在不同渠道的精细化、科学化管理。各公司在产品备案或审批材料中,应当标明个人代理、互联网代理、银邮代理、经纪代理等销售渠道,同时列示附加费用率(即可用总费用水平)和费用结构。

采写:南都·湾财社记者 彭乐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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