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报实销是什么意思,对实报实销类型案件的思考
案例一:刘某某,31岁,常年在太原市以收购破旧衣物为业。具体工作是到各小区,对小区内及门口、路边设置的“回收箱”内的衣物进行收购。收购的方式一般按每斤0.2元左右进行收购。回收箱内衣物的来源主要为市民丢弃的废旧衣物。后因竞争压力过大,刘某某与宋某某分三次,在太原市多处,采用撬锁的方式窃取废旧衣物9多斤。最后一次被小区保安发现,并扭送至公安机关。杏花岭公安分局以涉嫌犯盗窃罪对其刑事拘留。杏花岭价格认证中心以“标的物相关资料无法提供,价格认定事项不符合相关规定”,对涉案衣物作出了“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后杏花岭区检察院以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并以“盗窃物品系扶贫、救济物”为由,建议对被告人从重处罚。
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犯罪对象是有经济价值的财物,而不是废物或丢弃物。辩护人认为,涉案衣物属于丢弃物,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经济价值,且价格认证中心已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既然无法认定价格或经济价值,就应当理解成对当事人有利的“价值为零”。既然无经济价值,就不可能触犯刑法!
最后,法院以“被告人在2年内盗窃3次以上,属多次盗窃”为由,判处其有期徒刑7个月(被告人已被关押6个月之多)。
案例二:尚某某(被告人刘某某舅舅)在某村因开窑厂与刘某1、梁某某(老上访户)夫妇产生民事纠纷。为报复刘某一、梁某某夫妇的纠缠,尚某某通过刘某某认识了龙某,龙某让尚某某有啥事联系李某某。后尚某某指使李某某,李某某又纠集卢某1、卢某2、张某、奉某等人,在临河县城建村,用木棍将刘某1、梁某某夫妇二人殴打致轻微伤。后该案被刑事立案,经法院审理,认定尚某某等人犯寻衅滋事罪,被分别判刑处罚(只字未提刘某某)。李某某逃匿,后被抓。李某某供述称,是刘某某通过龙某找其纠集人员跟尚某某一起打架的。刘某1、梁某某听说是刘某某介绍尚某跟李某某认识的,就不断给公安机关施压,并提出索要80万元赔偿款的要求。
公安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将刘某某刑事拘留。因该案指向刘某某有罪的只有李某某的供述,无其他任何客观证据印证,该案迟迟未移送检察院。公安机关一直作刘某某思想工作,劝其认罪并与受害人达成谅解,并答应取保候审。
刘某某一开始坚持自己无罪,绝不答应赔偿。但长期在看守所太受煎熬,心理压力极大,且看着身边一个个被判刑。自己没了信心,希望变成绝望。最后告知辩护人,怎么尽快出去就怎么来,自己不想再这么拖着到二审了,时间越长越受不了。
在一审开庭后,刘某某在看守所向办案法官作出了认罪悔罪的供述。随即,刘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第二天就被刑满释放。
上述两个案件,不管是从定性上还是证据方面,可以说都不仅仅是瑕疵问题了,而是缺陷,甚至是空白。这样的案子,要是按照疑罪从无原则,肯定能从无。但现实中,根本不会!这样的案件对于法院来讲,一般来讲是“面子工程”,都是面子案子。这个很消磨律师的斗志。为什么这么说呢?律师面对这样的案子的时候,就是那种欲罢不忍,欲辩不能。激发斗志激发不出来。公检法整个司法机关释放明确的信号,就是:“你律师提出的问题我们都知道,但是你的目的你也达不到,怎么也得判了他。”。往往这些案件都是发生在基层。怎么也得判了他,为什么?因为公安局抓了嘛!检察院捕了嘛、诉了嘛!法院怎么能不判呢!往往这个时候,当事人就有一种息事宁人的心理。为什么会有这种心理呢?当事人自己会想:“我也不能说没错,不是清白之身,”就像某某盗窃废旧衣物,不管值不值钱,你采用了盗窃手段嘛。临漳这个他自己心里也清楚,自己不是一点没参与。那就是追责不追责,供与不供的事儿了。当事人自己往往有这种难言之隐,感到心虚。不干净,不清白。二呢,当事人对“疑罪从无”没有概念。三呢,传统意识,民不和官斗!斗不起!耗不起!再次一个就是面对一个“马上获得自由”这么一个诱惑。只要认了,配合我,实报实销你就出来了。这种诱惑是最大的。律师说的再高妙,再有理,天花乱坠,但是你没权力!这个时候真理和权力是分离的。你有理,有法理,但是你没有权力,放不了人。他们虽然都不具备,但他们有权力,能放人。也就是说,律师抓的是刀刃,人家抓的是刀把子。律师你要是攥的紧,就把你的手划破了。因为刀把子在人家手里,人家怎么攥怎么是。砍你也行,抽手也行,伤不着他自己。
就算真扛到底,还有一个问题,就是你没有救济。这个时候呢,要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利益。当事人想早点出来呢,重获自由呢。律师这个时候很难说坚持。而且,还要想到。这个从救济来讲,如果这个案子真的判了有罪。你扛到底,不出来,实报实销的案子。关押了6个月的案子判7个月就出来,你要是扛到底,再进入二审,可能都要一年以上。到一年的时候可以判一年。这个实报实销的伸缩性像橡皮筋一样很大的。这种情况下,律师一定要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就算关押了两年好不好,可以判两年,甚至缓行也行。上哪说理去?这种案子如果去申诉、再审,想洗白自己是不可能的。你要是硬抗,只能让当事人的权益受到损失,而且不得救济,或者说救济的成功率非常渺茫。这种情况下,就是扛不起。这是什么?对当事人来讲,是一种权宜之计。对律师来讲,是面对现实的心态。
这里面有个什么问题?我们上升到更大的一个层面来讲,这是一个社会的法治环境造成的。为什么公检法司法机关就敢睁着眼这么干?这是社会问题。谁也解决不了。
这样的案件,要是想通过自媒体炒作,但是没有什么热点。炒不起来,没人关注。炒作得炒成了才行。炒作不成,适得其反。像这样的案件,社会的关注度是有一定限度的。更何况现在人们对这种司法不公已经呈现出了一种“有点疲”的状态,已经产生了“抗药性”。不公的事儿多了去了,都关注就累死了。老板姓的资源也是有限的,一定把握好这个。
上面说了这么多。就像这些案子,在原则性和灵活性问题上,就要偏重于灵活性。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在证据上、法律适用上,该下功夫下功夫。但是在策略上,选择道路上,很重要。说的更直白一点,就是委曲求全。如果再往下说,这就跟我们的诉讼法、拘押制度有关系了。一个是羁押必要性审查做不到。以前说,批捕是一个救人的关键。只要一批捕,就上了错案流水线了。上了流水线,就刹不住车,停不住了。所以,只能在这个时候呼吁把握好羁押必要性审查这一关才行呢。把握不好,你要是想要法院,就目前的现实,让法院不给检察院面子的事,谁能做得到?律师能做得到?连法院都做不到!法官做不到,就是院长做不到,就是整个社会做不到。为什么?人家都是叔伯兄弟!亲兄弟!他们之间的面子给足了。这就是面子社会。
如果要说这样的案子的话,简单介绍案情,主要是谈策略。所以说,年轻律师往往碰到这样的小案子还多。不要过多的去责怪年轻律师。曾经在办罗某案时,罗某给我说过一句什么呢。这是我办的一个大案,这个大人物(著名新闻媒体人)被关在这个小县城。他有一定的观察力的。他见到我就跟我说:“我发现你跟别的律师不一样。”,我说怎么不一样?他说:“我这个号里的20多个被告,请律师的,几乎无一例外,都是劝他们认罪的。”。他就思考,就问我:“这些律师都不称职?还是这些人都有罪啊?”就是律师到底这么做对不对?我当时回答,案子跟案子不一样,不同案件不同对待,策略不一样。说起来都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操作起来,事实和法律之外的还有什么?人际关系!检法两院的关系,你不考虑?律师你的认识是建立在证据基础之上呢,还是在证据基础之上做了大量的推理?是不是导致一个结论?也就是说,你想否认这个事很难。在这种情况下,迎合当事人。要是认罪,就从轻处罚。坦白从宽,就像现在的认罪认罚制度。
这就由“实报实销”转到了“认罪认罚从轻”制度了。认罪认罚从轻,就要考虑也是在基本事实查清,证据确实的前提下。认罪是一个从轻条件。越早的认罪,就像自首一样,节省了司法资源。但是一定要防止另一种倾向,就是在能为被告争取无罪或者罪轻的情况下而不去做。因为证据不行,他们就想利用这样一种制度,选择实报实销。很可能导致无辜者或轻罪者被重判。所以说,认罪认罚制度是要两面看的。在咱们这个国家,有时候就不起好作用。所以说,认罪认罚制度与实报实销是相联系的。
这是个非常普遍的现象,占的比重很大。提几条建议:这样的案子,就像病一样。得先找老大夫或者名医诊断一下,确诊是大病还是小病还是中等病。把这个搞明白了以后再说怎么治疗。这个很重要。现在好多律师就自己做案子,但他没这个眼力,没这个火眼金睛,判断不准。这样的话,当事人的权益就会受到损害。
有一个问题,这种委曲求全,这种迁就,到底是助推了法治进步呢?还是纵容了法治的倒退?这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个人的力量都是微薄的,个人很难扭转乾坤,力挽狂澜。一定要把握好,案子是不是适合走这个。
实报实销的案子,还有一个倾向。就是这样的案子会发还,得把握好这个点。有时候公诉机关就恶意执法,一看这案子就是实报实销了,等法院退到检察院之后,就把案子摁那不动了。一拖就是一年多,延长实报实销!赵某某的案子是这样,现在穆某某的案子又是这样。这也是一种利用实报实销,做的一种故意的延长。我们能做的,就是怎么配合他们不要再拖了。拖的时间越长,对当事人利益损害越大。这就涉及到一个司法理念的问题,是善意执法还是恶意执法。
实报实销这种做法,应该说是最典型的,反映了公检法三家是相互配合,而非相互制约。说的传统一点,就是官官相护。这也是导致老百姓不愿意跟官斗的深刻的历史原因。老百姓都知道,官官相护。反过来呢,真是相互制约呢,法律是神圣的,谁也不给谁面子。
实报实销的本质,是对侦查错误的一种掩盖!是十分有害的!但是作为辩护律师,去较真,死磕,原则性的坚持,往往跟当事人的委托意愿不一致。因为坚持可能导致当事人被超长羁押。这种现实,不是一个案子能改变的。而当事人往往不想较真,现实的很。所以,律师在承担对当事人的委托义务,和追求社会公平正义的社会义务时,在这两个选择的时候,律师应该采取的是,一面告知当事人应然的结果是什么,现实的结果是什么。由当事人来选择,然后尊重当事人的选择。这也是我们对认罪认罚从轻制度的一个隐忧。我们不提倡律师在两种义务的选择上,不顾当事人的现实和选择,一味死磕,这是有悖于当事人的委托的。律师的权利源于委托。许多律师在这个时候很纠结。眼前有静道不得!当事人的利益在前。这样的案件,特别的反映出来,律师义务的双重性。因为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有追求公平正义的社会责任,但还要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利益,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忠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国家设立律师制度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但从律师职能来讲,三个维护,首要的还是要维护当事人的权益,这是律师法明确规定的。这三个维护当中,就有一个矛盾。有时候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不是一致的,或者说不是完全重合的。
再往下说,就是儒家思想的“中庸之道”。往高雅讲,在我们司法裁判当中的一种表现。实际上这种东西看似有点和谐,但实际上和法治精神本身是背道而驰的。所以,大量的这样的案子,实际上是在侵蚀着司法的圣洁和权威。说难听点,这就是勾兑!甚至让法律蒙羞。我们要反思,为什么我们的法律不被信仰?为什么执法执来执去,让人们厌恶法律?憎恨司法机关?就是法律本身的那种圣洁,那种独立性,那种铁面无私,执法如山的那种山的气势,都被泯灭了,荡然无存!所以,我们在互相给面子的时候,在解决实际问题的时候,在充分发挥我们这种灵活性的时候,实际上是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原则性和本质。这个东西,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但它是日积月累,特别接地气,都是发生在老百姓身边的事。这样的时多嘛!所以老百姓越来越不相信法律。当然,对法律不利,对法治不利,其实对律师也是不利的。这样,让基层法院呢,功夫没下在法律和执法水平上,而是下在了对当事人的一种压制。纵容了执法机关或司法机关的这种骄横,甚至腐败,都出来了。律师呢,也就个个成了勾兑者!危害无穷,百害而无一利。但这就是现实!不讲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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