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分红的税务处理(股息红利税务及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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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第47讲(总第424讲),说税收,谈风险,讲政策。今天说说股息红利税务及账务处理。
一、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的税务处理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①《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②《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规定: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盈余公积派发红股
《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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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账务处理
(一)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宣告分配现金股利时:
借:利润分配﹣﹣应付现金股利
贷:应付股利
实际发放现金股利时:
借:应付股利
贷: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二)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用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时:
借:资本公积.
贷:实收资本(股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三)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用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
借:盈余公积
贷:实收资本(股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四)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用未分配利润分配股票股利,应在办理增资手续后:
借:利润分配﹣﹣转作股本的股利
贷:实收资本(股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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