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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余公积属于什么科目,老黎说税:盈余公积的税会解析



2023年第116讲,说税收,谈风险,讲政策。今天说说“盈余公积”的税会业务。

一、概念及科目核算内容

(一)概念

1.概念

盈余公积是指企业按照法律规定在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

2.特别提示

(1)企业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或转增资本,应当冲减盈余公积。

(2)企业的盈余公积还可以用于扩大生产经营。

(二)科目核算内容

1.科目核算

"盈余公积"科目核算企业(公司制)按照公司法规定在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盈余公积"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公司制)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总额,企业(外商投资)的储备基金和企业发展基金总额。

2.特别提示

(1)企业(外商投资)按照法律规定在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储备基金和企业发展基金也在"盈余公积"科目核算。

(2)"盈余公积"科目应按盈余公积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企业(公司制)应当分别"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进行明细核算。企业(外商投资)还应当分别"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进行明细核算。

(3)企业(中外合作经营)根据合同规定在合作期间归还投资者的投资,应在"盈余公积"科目设置"利润归还投资"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二、具体业务及案例说明

(一)提取业务

1.具体业务

(1)企业(公司制)按照公司法规定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借记"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提取任意盈余公积"科目,贷记"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科目。

(2)企业(外商投资)按照规定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借记"利润分配﹣﹣提取储备基金、提取企业发展基金、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科目,贷记"盈余公积﹣﹣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2.案例说明

[例] A 公司2022年实现净利润2元,法定盈余公积提取比例为10%,经股东会决议按净利润的5%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A 公司提取盈余公积时,应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2

借:利润分配﹣﹣﹣提取任意盈余公积1

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2

贷: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1

3.特别提示

(1)法定盈余公积是依据法律规定必须提取的,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按照税后利润的10%提取。

(2)公司法定盈余公积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

(3)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二)盈余公积转增资本业务

1.具体业务

企业(公司制)使用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2.案例说明

[例]2023年3月1日, A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决定将法定盈余公积4元和任意盈余公积2元转增资本,按规定增资程序获得批准后,该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4

借: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2

贷:实收资本6

3.特别提示

(1)公司的盈余公积可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2)但法定盈余公积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三)盈余公积弥补亏损业务

1.具体业务

企业(公司制)使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补亏"科目。

2.案例说明

[例]2023年3月, A 公司发生经营亏损5元,经股东会决议,用法定盈余公积35元和任意盈余公积15元弥补,会计核算上应作下会计分录:

借: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35

借: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15

贷: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补亏5

3.特别提示

(1)会计规定的"亏损"与税法规定的"亏损"不是同一概念。

(2)税法规定的"亏损"是企业依照税法在会计"利润"基础上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3)企业应按税法规定进行弥补亏损。

(四)合作期间归还投资者的投资

1.企业(中外合作经营)根据合同规定在合作期间归还投资者的投资,应当按照实际归还投资的金额,借记"实收资本﹣﹣已归还投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同时,借记"利润分配﹣﹣利润归还投资"科目,贷记"盈余公积﹣﹣利润归还投资"科目。

三、涉税解析

(一)印花税

1.企业应就"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按万分之五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2.如果以后年度"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有增加,需对其增加部分补贴印花。

3.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5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二)个人所得税及企业所得税

1.企业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企业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再投入企业(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对法人取得的转增数额,应作为企业股息、红利收入,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所得税免税待遇。

2.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年内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王管税务机关备案;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其他企业转增股本,企业应履行扣缴义务,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一名或多名个人投资者以股权收购方式取得被收购企业1%股权,股权收购前,被收购企业原账面金额中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未转增股本,而在股权交易时将其一并计入股权转让价格并履行了所得税纳税义务。股权收购后,企业将原账面金额中的盈余积累向个人投资者(新股东,下同)转增股本,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区分以下情形处理:

(1)新股东以不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已全部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中,对于股权收购价格减去原股本的差额部分已经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股权收购价格低于原所有者权益的差额部分未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4.盈余公积分配现金股利涉税处理。企业的盈余公积可以用于弥补亏损、转增资本(股本),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也可以用盈余公积分派现金股利。企业用盈余公积派发现金股利,对个人投资者从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实行源泉扣缴的征收方式,其扣缴义务人是直接向纳税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单位。

5.盈余公积分配股票股利涉税处理。(1)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和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派发红股的股份制企业作为支付所得的单位应按照税法规定履行扣缴义务。

(2)股份制企业发放股票股利,应按"股本"账户增加的金额按万分之五减半缴纳印花税。

四、政策依据

1.2013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八条。

2.1994年2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

3.1994年3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

4.1997年12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

5.1998年6月4日《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

6.2012年11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

7.2013年5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3号)。

8.2014年6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

9.2015年9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

10.2015年10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11.2015年11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

12.2018年5月3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

税会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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