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拒不承认借过钱,如何证明借款事实?借款怎么追回?
民间借贷一般都发生在熟人之间,现实生活中有些时候,碍于情面我们不得不借钱给亲戚、朋友。而好心借钱给别人,到了他们该还钱的时候对方却总以各种理由推脱,更有甚者根本不承认他们借钱的事实,我们不仅失去了金钱,更失去了朋友,但借钱本是好意,不要被所谓的面子所累,最后丢钱又伤心。
今天,北京商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带您了解民间借贷的“二三事”。
司法实务中,经常出现出借人和借款人对双方之间是否发生了借款事实存在争议,有的主张双方不存在借款,有的主张借款并没有实际交付,有的主张交付的借款款项并非因为借贷发生的。那么如何综合各种因素来认定借款关系的真实性呢?
一般的借贷纠纷中举证责任的分配:谁主张、谁举证。
出借人就借贷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借贷金额、期限、利率、款项交付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借款人就其抗辩主张的债权受妨害或者受制约、借款已经归还或者部分归还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一)出借人仅有借据,借款人拒不承认借款事实,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在仅有借据作为孤证,且借款人抗辩借贷事实未发生的民间借贷案件中,需要深入调查辅助性事实以判断借贷合意的真实性。
借款人应当就其为什么在出借人未提供借款的情况下出具借据进行说明,由人民法院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二)出借人没有借据,仅有转账凭证,借款人以转账是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等为由进行抗辩,举证责任如何承担?
在日常生活中,由于当事人的疏忽大意或者现实情况限制,并不是所有的民间借贷都能保留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的证据。如果借款人不承认这笔钱是借的,那他就必须提供相关的证据来进行抗辩。
例如,实务中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假如A借给B10万元,B拒绝偿还,然后A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欠债人B想得到法院的支持,那他必须提供足够的证据进行抗辩,比如提供债务证据证明这笔钱是A用于还款,或者提供购销合同证明这笔钱是A购买相关货物或服务所支付的款项。如果B提供不出有效的证据进行抗辩,那一般情况下法院就会支持A,并认定A的债权成立。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律师提醒
民间借贷资金大多属于自有闲散资金,借贷双方之间常存在亲属、同事、同乡、同学等密切关系,在借贷形式上往往简单随意。一旦发生纠纷,双方常很难举出充分证据证明借贷事实。因此,借贷双方最好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做到有据可查,毕竟“口说无凭、立字为证”。这样可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减少纠纷的发生。
北京商润律师事务所在此提醒大家:大家在出借钱财的时候一定要多加小心,不管是熟人借钱还是陌生人借钱,一定要签订借款合同或者借条,白纸黑字才能作为有效的债务证据。遇到借贷纠纷,一定要委托专业的律师及时挽救损失,解决纠纷,才能让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最大限度保障自己的权益。
法律小贴士
一份规范的借据应写清楚十大要点:借据名称、借款用途、交付方式、出借人姓名、币种、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借款人签名、身份信息及送达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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