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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络洗钱的风险防控(个人特质与洗钱风险防控)



P2P网络洗钱的风险防控(【聚焦风控】个人特质与洗钱风险防控)(图1)

责任编辑|杨琪

随着国家和监管对洗钱风险、电诈风险越来越重视,一批批境内外洗钱和电诈犯罪集团纷纷覆灭。笔者观察到,尽管国家、监管和金融机构做了大量的宣传、防控措施,但依然有少数人员不听劝阻、上当受骗,甚至还有个别人被洗脑后加入犯罪团伙,做起了坑蒙拐骗的犯罪生意。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群体之间存在差异,在面对防诈防骗高压态势以来,哪些人更容易上当受骗甚至转而为虎作伥?本文尝试做初步探索,将个人特质与洗钱风险防控结合起来探讨。从本质上看,上述宣传和防控都是后天干预,下面将关注个体的先天因素,并从员工、客户和组织等不同层面提出针对性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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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上游犯罪的界定

目前,从引发风险的源头,即反洗钱的管理目的来看,洗钱的上游犯罪主要集中在洗钱、恐怖融资、扩散融资、逃税、贩毒、走私、腐败、网络欺诈和有组织犯罪等方面。但长期以来,我国反洗钱对上游犯罪圈的认识相对封闭,犯罪名目有限。2007年施行的《反洗钱法》第二条规定了“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因此,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主要包括上述7种。中国人民银行在此后的规范性监管文件中,进一步细化了反洗钱上游犯罪。2012年,中国人民银行印发了《关于规范分支机构上报辖区内重点可疑交易研判线索工作的通知》,规范了可疑交易行为及具体涉罪类型,主要分为三大类14个分项。其中,第一类与上述7种洗钱上游犯罪基本一致,新增的犯罪包括第二类洗钱罪本身1项,第三类其他上游犯罪,主要包括妨害对公司或企业的管理秩序罪、危害税收征管罪、扰乱市场秩序罪、侵犯财产罪、扰乱公共秩序罪以及其他犯罪等6项,合计14种。

相比之下,美国对反洗钱上游犯罪的界定相对开放,目前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上游犯罪涉及近百种罪名;二是包括了200多种上游犯罪,具体有250多种或260多种两个相近的观点;三是上游犯罪几乎涵盖了所有重罪。这使得美国在监管和处理洗钱犯罪上更加游刃有余,主要表现为:一是可以追踪涉及相关犯罪的资金交易和资金链路,涵盖面较广;二是在判定洗钱罪及其他上游犯罪时具有更多选择,特别是更有利于判定是重罪还是轻罪,而非犯罪与否及其具体罪名;三是对金融机构或金融从业人员涉及的洗钱罪处以重罚直至入刑,提高反洗钱监管的权威性和震慑性。不仅如此,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四十项建议》规定:每个国家在制定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时至少应包括20种“指定的犯罪类型”,应确定洗钱为刑事犯罪并使其上游犯罪范围最大化。不难看出,从法理上讲,我国反洗钱法律法规明确的上游犯罪还存在较大的丰富空间;从实践来看,我国反洗钱上游犯罪的追溯和判决日趋丰富,很多与资金往来、金融管理相关的罪责都涉及洗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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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特质与犯罪的关系

个人特质与个体人格特征更加接近,引入了心理学、社会学和行为科学的范畴,包括了个人的价值观、态度与行为。可以说,有什么样价值观,就决定了什么样的态度,有什么样的态度,就能导致什么样的行为,即“价值观-态度-行为”决定论。这一系列因果关系在心理学和行为科学领域已经被证实,作为一种基础的因果逻辑关系。上述个人特质除了遗传因素之外,孩童时期的家庭环境与培养,成长时期的环境与习惯养成也很重要。以至于很多人的价值观、思维模式、行为方式基本都是在18岁之前形成的,成年后已经定型,再想干预和改变,已经是难上加难。

研究发现,一些孩童时期的家庭环境和教育因素,容易让人在成年后出现精神疾病,甚至走上犯罪歧路。而这种导致歧途的家庭环境和教育因素基本包括了心理病理以及挫折、冲突和威胁等等。这提到的冲突和威胁包括成年人对孩童的打骂,如果一个孩子从小就受到暴力教育,很可能在他心中形成一种暴力价值观,以及拳脚和棍棒才能解决问题的思维模式,进而在今后的行为方式中更多地尝试肢体冲突来表达观点,而非用语言和文字来协调解决。这和可能导致他的暴力倾向高于常人,成年后更容易因斗殴导致他人伤亡而犯罪。

此外,孩提时期不可避免的剥夺通常也被认为是具有挫折性的。断奶、学走路、学吃饭等每一个新的调整层次,都被认为是通过对孩子的强制而实现的。在此,单纯的剥夺和对人格的威胁之间的区分再一次要求我们谨慎从事。对那些完全信赖父母的孩子进行观察,可以证明他们有时令人惊异地对各种剥夺、纪律和惩罚泰然处之。因为这种剥夺并没有改变父母对孩子的爱,或者说剥夺的对象中不具备关爱的感情成分,或者孩子能够理解父母是在“就事论事”“对事不对人”而非“对事又对人”。如果一个孩子并不把这些剥夺看成是他的基本人格,主要生活目标和需要的威胁,那么他们就会很少产生挫折效果。从上述观点出发,自然会得出一个结论:威胁性措施这个现象同其他威胁性情况的联系,要比同单纯剥夺的联系紧密得多。也可以看出,挫折的典型后果经常是由其他类型的威胁所引发的——创伤、冲突、大脑皮质损伤、严重疾病、现实的人身威胁、死亡的临近、屈辱或巨大的痛苦。这将我们引向了一个终极假设:也许挫折作为一个单独的概念步入将其解剖为两个概念更有作用:一是对于非基本需要的剥夺,二是对于人格即对于基本需要或这些需要有关的各种应对系统的威胁。剥夺的含义比挫折这一概念的通常含义要小很多,威胁的意味则更多,并更加可能成为精神疾病以及处罚犯罪的病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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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洗钱个人特质

在日常工作生活中,个人特质的类型和测评有很多种,典型的如迈尔斯-布里格斯类型指标(Myers–Briggs Type Indicator,MBTI)、明尼苏达多项人格测试(Minnesota Multiphasic Personality Inventory,MMPI)等。上述测试已经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长期使用,得到了较好的检验。只不过,很多测试对个体的缺点并不十分明晰,只是表明个体在某些特质领域存在一定缺陷或不足。当然,这类缺陷或不足的程度一般也难以评测,有的个体可能只是“浅尝辄止,进退自如”,而有的个体可能已经“深陷其中,不能自拔”。在此,本文基于洗钱、恐怖融资、扩散融资、逃税、贩毒、走私、腐败、网络欺诈和有组织犯罪等主要洗钱上游类罪,选择几个比较常见,但在性格或特质测评中并不独立的特质加以讨论。

一是贪小便宜。贪小便宜个人特质,用一句谚语表示即为“捡了芝麻,丢了西瓜”。这类特质人群容易引发几类可能的洗钱上游犯罪:一是借用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进行“跑分洗钱”,即犯罪分子利用高额返现、提成或者“分红”,诱惑相关人员参与,根据媒体公开报道参与人员不乏在校大学生、家庭主妇、兼职工作者等;二是借用身份证件、银行卡等注册公司,进而利用公司账户洗钱或者偷逃税款。

二是激进投资。这类人员往往容易不听劝阻、一意孤行,从而“陷入牛角尖”。在当前的环境下,有几种情境值得关注:一是被诱导进入“杀猪盘”,如果说赌博“十赌九输”,那么杀猪盘则是“十赌十一输”;二是参与非法集资,尽管市面上很多P2P公司已经基本被整治和清零,但仍有一些理财公司、小贷公司、财富公司等类银行企业利用“高息”的幌子持续“揽储”,在经济形势复杂多变的周期,一些原本许诺的高息不能兑付,甚至出现了本金大额亏损。面对上述情境,理智的方式是及时退出、立即止损。但具有激进投资特质的人往往要继续投入,希望以小博大、一招回本,尽管这一希望十分渺茫。结果就是,具有激进投资特质的个体可能深陷其中,甚至为了回本而心甘情愿被诈骗集团洗脑加入其中。

三是摇摆不定。摇摆不定的个人特质,主要表现为遇事犹豫不决,进而可能偏听偏信,易被人洗脑。这类个体可能导致几类情况:一是误入歧途,被传销人员“钓鱼”,进而不断洗脑参与传销,或者被电诈犯罪分子“洗脑”,进而参与犯罪;二是偏听偏信,将自己全部本金投资于一些莫须有集资或者虚假理财,导致本利全无。无论上述哪种情况,都显示这类个体的自信心不够、判断力不足、决断力不高,可能跟个体独立学习思考能力不充分有关,都将给个人带来难以估量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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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策与建议

针对上述三类易洗钱个体的特质,逐一就贪小便宜、激进投资、摇摆不定的特质进一步分析,发现其背后可能潜藏某些性格因素,值得探讨和分析。这一分析实质印证了反洗钱研究的未来发展趋势,将反洗钱等金融研究,与心理学研究、行为科学研究相融合,不断增强反洗钱内控制度的有效性,持续提升客户身份识别的针对性。最后,本文尝试从员工、客户、组织三个层面提出对策建议。

首先,从员工层面而言。个体需要增强自身明辨是非的能力以及坚定坚持的特质,明辨是非的能力有助于在小恩小惠面前,敢于坚持大是大非,从而不为小利所困扰,也就不会有占小便宜的动机。明辨是非的能力还有助于个人更清晰地了解投资的性质和本质,在选择产品和服务时,可以兼顾自己的需求、对方的实力、产品的风险等多重因素,而不被高息高利等所谓的“绝对收益”因素所影响和左右。对金融业从业人员而言,还需要在工作中持续加强学习,特别是向先进的从业先进、合规的从业骨干、优秀的同业伙伴学习,不断丰富自己的金融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进而提升自己的业务能力与核心竞争力。

其次,从客户层面而言。个体同样需要增强明辨是非的能力和自力更生的特质。与对员工层面的建议类似,首当其冲的是明辨是非的能力,这有助于了解投资的性质和本质,在选择产品和服务时,可以兼顾自己的需求、对方的实力、产品的风险等多重因素,而不被高息高利等所谓的“绝对收益”因素所影响,也不会被一些“水军”的言论而左右。此外,对客户而言,明辨是非的能力和自己的事自己做主的特质还有助于其坚持定力,不被洗脑,也不会因小恩小惠所困惑影响,更不会在一些风吹草动的时候摇摆不定,进而让自己承担更多的风险和更大的损失。

最后,从组织层面而言。

组织需要从内外两方面入手,改变员工和客户的不良特质。就内部来看,首先,组织要从员工入手,加强合规文化和内部控制培训,让员工理解合规操作的要求以及违法违规的后果;其次,组织要在招聘环节,运用性格测试等技术,检测员工是否存在上述先天不足,对于金融业等对员工信用要求较高的组织,需要慎重聘用这类员工;最后,组织在日常管理特别是员工行为管理中,要持续做好监测,防止因员工个人原因出现上述问题。从外部来看,首先,组织要持续加强宣传,让客户明白现阶段欺诈的特征和后果;其次,组织要持续开展宣讲,让客户了解业务操作的基本流程,在金融机构办理业务自觉主动地配合“双录”,抵制不合理的个人信息采集,主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最后,组织还需要给予客户足够的承诺,让客户放心在正规金融机构办理业务,从而变相挤出不良的金融机构,避免违规机构利用“高息揽存”而产生“劣币驱逐良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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