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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人和借款人区别,名义出借人与借款人谁应优先?



名义出借人、借款人、平台中介,为特殊民间借贷事件三元素。对他们三者之间的金融交易行为的深变解析非常重要。能够去伪存真后,达到打击真正的犯罪分子目的。

今天当政府不断出台释放和解救借款人生活困境之时,却忘记了在特殊民间借贷事件中,真正的无辜受害者和生活困境者。却大有人在!

名义出借人在付出一身血汗钱的同时,正遭受空前绝后的生活困境。

试想在一个人老去的时候,当无能力再靠继续工作时候,当一点积蓄用于老年生活的时候 ,我们看到的是年迈的他们一生的血汗钱却被权贵与资本勾结下的套路所掠夺,包括合同外风险下的凭空蒸发。

作为保守型的理财者(名义出借人),是在被以“公信力为商品”的理财产品套路欺骗下。从而参加了点到点的出借。而中介平台又以非法挪用本金贪污罪行为,将其非法所获得的资金 ,去对实际借款人进行高利贷出借。而这个过程中,借款人获得了本金。但却被套路。这些都是法律事实。同时也存在出借人受到的伤害比借款人大(即1个获得,一个失去)。同样是老百姓到老百姓。我们却看不到出借人悲惨的生活命运,往大的说,他们是普惠金融同源同体的老百姓。往小的说,他们是权贵与资本犯罪勾结下的牺牲品。

从名义出借人到名义借款人之间的利息绝对不是高利贷,而真正的高利贷是平台中介与借款人之间形成的。依据这个真实的法律事实。中介平台属非法挪用本金贪污罪。并用犯罪资金,进行了高利贷,形成了对借款人迫害。

而此时的名义出借人,在法律上不属于知道或应该知道范围。对犯罪分子来说,这是绝对的机密。出借人从犯罪动机行为和资金方面,也是不存在的。

在以公信力为商品的前提下,该理财产品必定是合规合法(包括名义借款人的详细信息和联系方式,借款用途)。因此中介平台要负责对其进行本息赔偿(在这里并不是高利贷的息)。

今天在唯结果论下的非法捆绑是对无辜出借人的二次伤害(财产损失,保护权丧失)。与司法部门的三性原则相违背。应通过精准施法来解救无辜的特殊出借人群体,在解困的政策上,并优先于借款人群体。而这部分政策不能缺失应加强。才符合以法律为准绳,按公序良俗来正确处置特殊民间借贷事件的当事人。确保重塑公信力和民心的回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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