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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人员名单查询,第一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来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决定将下列存在失信行为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发布,对其予以信用惩戒。

同时向公安边防、工商、房管、国土、建设规划、民航、高铁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银行等金融机构招投标单位予以通报,由相关部门对其在招标投标、行政审批、融资信贷、市场准入、乘坐飞机、高铁、出境等方面给予限制,并请全社会对其进行监督。

如发现下列失信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有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请向南阳市卧龙区法院举报,如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的,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N0.1

被执行人:李菲

性别:女

身份证号: 411302199610XXXX23

住址: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新店乡山东营村白庄9组19号

执行案号: (2021)豫1303执1645号

执行标的:394689.元

N0.2

被执行人:王青梅

性别:女

身份证号:412924196601xxxx6X

住址: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黄台岗镇东下河村东十河4组

执行案号: (2021)豫1303执1551号

执行标的:2705266.元

N0.3

被执行人:樊付云

性别:女

身份证号:4129241969xxxx25

住址: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黄台岗镇高堂村1组

执行案号: (2021)豫1303执1551号

执行标的:2705266.元

N0.4

被执行人:王长青

性别:男

身份证号:412924196709xxxx1X

住址: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黄台岗镇高堂村2组

执行案号: (2021)豫1303执1551号

执行标的:2705266.元

N0.5

被执行人:徐海勤

性别:女

身份证号:412924196712xxxx40

住址: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黄台岗镇高堂村2组

执行案号: (2021)豫1303执1551号

执行标的:2705266.元

N0.6

被执行人:姚玉全

性别:男

身份证号:412924196412xxxx35

住址: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黄台岗镇张典村何营4组

执行案号: (2021)豫1303执1551号

执行标的:2705266.元

N0.7

被执行人:樊学英

性别:女

身份证号:412924196307xxxx61

住址: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金华乡管庄村小杨庄24号

执行案号: (2021)豫1303执1551号

执行标的:2705266.元

N0.8

被执行人:赵春影

性别:女

身份证号: 411302199905xxxx44

住址: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溧河乡袁老家村烟粉庄12组

执行案号: (2021)豫1303执1645号

执行标的:394689.元

N0.9

被执行人:刘国跃

性别:男

身份证号: 411303197506xxxx73

住址: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光武中路52号

执行案号: (2021)豫1303执1645号

执行标的:394689.元

N0.10

被执行人:杨金杰

性别:男

身份证号: 411303196810xxxx1X

住址: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光武中路52号

执行案号: (2021)豫1303执1645号

执行标的:394689.元

N0.11

被执行人:霍占营

性别:男

身份证号: 411303197810xxxx55

住址: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卧龙路121号

执行案号: (2021)豫1303执1645号

执行标的:394689.元

N0.12

被执行人:刘书贤

性别:女

身份证号:411303199412xxxx2X

住址: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新华路

执行案号: (2021)豫1303执2097号

执行标的:486605.55元

N0.13

被执行人:褚文胜

性别:男

身份证号:412924197203xxxx98

住址: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谢庄乡董营村

执行案号: (2021)豫1303执2097号

执行标的:486605.55元

特别声明

一、本次曝光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二、本次所曝光的人员为2022年1月4日之前尚未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

三、以上被执行人名单信息,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可向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提交证明材料并书面申请更正。

四、任何公民、组织不得将以上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用于非法目的和不正当用途。非法使用该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使用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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