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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租房,专项附加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的7项内容里,已经讲完了赡养老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四项内容,下面开始讲解跟房子有关的两项内容,住房租金和住房贷款利息。咱们今天先说住房租金

先说基本规定

首先是住房租金扣除的前提条件。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

注意事项

1.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2.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其次是扣除标准。住房租金的扣除标准并不统一,扣除标准是与主要工作城市的规模密切相关的。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元

其中,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三是扣除主体。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注意事项

1.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2.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相同的,且各自在其主要工作城市都没有住房的,可以分别按照扣除标准,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第四是享受期限。纳税人首次享受住房租赁扣除的起始时间为租赁合同约定起租的当月,截止日期是租约结束或者在主要工作城市已有住房

下面咱们说说实际填报中的注意事项。

1.需要格外注意的是,住房租金住房贷款利息是两个互斥项目,二者只能二选一。也就是说纳税人及其配偶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2.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个人建议可以在填报信息的同时,上传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的照片。

3.如果纳税人既有住房租金支出又有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尚未未办理房产登记自有住房不在主要工作城市),可以根据不同的扣除额度,结合纳税人的实际收入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

比如:主要工作城市在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每月15元、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万的城市(扣除标准每月11元)的,可以考虑选择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的扣除标准为每月1元)。

主要工作城市在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万的城市(扣除标准每月8元)的,可以考虑选择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专项附加扣除

说几个在实务中碰到的实例,供大家参考:

1.纳税人A,2023年12月份签订住房贷款利息合同,并于当月发生了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同时纳税人A在当地(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万的城市)租赁了一套住房,租期2022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那么纳税人A在进行2023年综合所得税汇算申报时,可以选择按照住房租金享受专项附加扣除,2023年可扣除额度为8X12=96元,如果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2023可扣除额度仅为1元。2024年应选择按照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可扣除额度为1X12=12元

2.纳税人B,2020年用商业贷款在贵州老家购买了一套住房,贷款期限360个月。纳税人B的主要工作城市为北京,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在北京租赁住房一套。则纳税人B在进行2023年度综合所得汇算申报时,可以选择按照住房租金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扣除额度为15X12=18元;如果选择按照住房贷款利息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扣除额度为1X12=12元

所以,是选择住房租金扣除还是住房贷款利息扣除,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才能更好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以上仅为个人观点,如有不足之处,敬请指正。

大家有关于个税的问题,也可以在评论区留言,大家一起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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