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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职工医保要交多少年才能终身享受医保待遇?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的意见》,四川省从2024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基本职工医保省级统筹。但由于目前,四川省各地级州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保基金支撑能力、医疗资源配置等方面均不相同,四川省完成省级统筹的职工医疗保险还需要几年的时间。在这几年时间内四川省各市(州)既往的医保待遇政策还会存在几年。

根据国家现行的职工医保政策,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必须交满当地规定的年数,才能够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不用再缴纳职工医保费,并可以终身免费享受职工医保待遇。这个规定的年数实际就是为大家所知的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四川省的各州市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规定各有不同,补缴的方法也各有不同。下面我就详细讲一下四川省21个州市的职工医保退休政策。

成都市:

(主要依据《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职工医保缴费基数和比例:

1.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四川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和3%核定缴费基数的下限和上限执行,最低缴费基数: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四川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单位和个人按60%计缴。最高缴费基数:高于上年度四川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的,单位和个人按3%计缴。以统账结合方式参保的企业缴费比例为:基本医疗保险6.75%+生育保险0.8%+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0.75%=8.3%;个人缴费比例为:2%。

2.灵活就业人员:成都市灵活就业人员按统账结合方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缴费基数标准,按上年度全口径省平的80%执行,以统账结合方式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基本医疗保险8.9%+大病互助0.6%=9.5%。生育保险、按单建统筹方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标准,按上年度全口径省平的1%核定,以单建统筹方式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为:4%。

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

29年1月1日起,初次参加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连续不间断缴费满15年或累计缴费满20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连续不间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足15年或累计缴纳不足20年的,应按规定继续缴费至连续缴费年限达到15年或累计缴费年限达到20年。

连续不间断缴费年限:参加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一个时间段内,每个月都足额缴了费,从来没有一个月断缴过。

累计缴费年限:在成都市实际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管中间有没有断缴过,所有缴纳的年限都累计到一起。

“连续不间断缴费满15年”和“累计缴费满20年”按自己的实际缴费情况,优先满足其中一个条件就行了,并不是断缴后

就只能累计缴费满20年哈!

到龄补缴政策:

1.单位参保人员:在职转退休需继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可选择个人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标准继续按月缴费至规定年限;也可以选择单位或个人以上年度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一次性趸缴满规定年限

2.灵活就业参保人员退休:可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标准继续按月缴费至规定年限。

德阳市:

(主要依据《德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 德办发〔2016〕56号 《 德阳市关于调整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解读》 德医保发〔2021〕63号)

职工医保缴费基数和比例:

1.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四川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和3%核定缴费基数的下限和上限执行,最低缴费基数: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四川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单位和个人按60%计缴。最高缴费基数:高于上年度四川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的,单位和个人按3%计缴。其中单位按上年度本单位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7%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按本人上年度缴费工资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四川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和3%核定缴费基数的下限和上限执行,缴费比例:9%,且与企业职工养老金缴费基数相同。(企业职工养老金缴费基数为60%,职工医保缴费基数也为60%;企业职工养老金缴费基数为1%,职工医保缴费基数也为1%。)

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

1.单位参保人员:

用人单位职工在27年6月30日前参加德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连续缴纳保险费的,在德阳市最低实际缴费年限为10年;27年7月1日后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德阳市最低实际缴费年限为15年。

2.灵活就业人员:

(一)1964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男性、1974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女性参加的其他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年限应满15年(含)及以上。(二)1965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男性、1975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的女性参加的其他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年限应满20年(含)以上。

到龄补缴政策:

1.选择一次性清缴相差年限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清缴基数统一按办理清缴时已公布的四川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工资的80%计算。足额清缴的次月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2.选择继续按月缴费的,继续缴费期间享受在职职工医保待遇。

眉山市:

(主要依据《眉山市职工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管理办法》)

职工医保缴费基数和比例:

1.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最低缴费基数: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四川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单位和个人按60%计缴。其中财政供养单位在职参保人员缴费比例为8.3%(含职工医保单位部分6%,生育保险0.3%,职工本人2%);(二)非财政供养单位在职参保人员缴费比例为8.8%(含职工医保单位部分6%,生育保险0.8%,职工本人2%)

2.灵活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与四川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8%,不含生育保险。

3.单建统筹方式参保人员缴费基数为最低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4%(不含生育保险)。在职职工经本人申请可补缴转为统账结合方式参保人员。补缴后按规定建立个人账户,不再追溯补缴之前的医疗保险待遇。

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

累计缴费年限满20年且在四川省缴费年限满10年。

到龄补缴政策: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缴满职工医保规定年限的单位参保人员,享受在职人员待遇,按在职职工缴费比例(含单位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按月缴纳至满足规定年限或按当年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缴费标准一次性趸缴后办理职工医保清算退休,享受退休人员待遇。

资阳市:

(主要依据《资阳市职工医疗(生育)保险实施办法》资府办规〔2022〕7号)

职工医保缴费基数和比例:

1.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最低缴费基数: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资阳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1%,单位和个人按1%计缴。最高缴费基数:高于上年度资阳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的,单位和个人按3%计缴。以统账结合方式参保的财政供养机关事业单位缴费比例为7.5%(其中生育保险0.5%)、其他用人单位为7.7%(其中生育保险0.7%),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2%;以单建统筹方式参保的单位为5.7%(其中生育保险0.7%)。

2.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按上年度资阳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90%计缴。缴费比例:(不含生育保险),统账结合为9%,单建统筹为5%。

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

1.累计最低缴费年限为男25年,女20年。男性参保最低缴费年限实行过渡期,过渡期为4年,即2023年最低缴费年限为22年,2024年最低缴费年限为23年……以此类推,直到2026年最低缴费年限达到25年。并且无论男女资阳市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0年。

2.资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换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账结合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1年折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2个月。2年12月以前原企业职工大病统筹的缴费年限每2年折合1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账结合缴费年限;2年12月(含2年12月)以后每1年折合1年。军人退出现役后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按规定办理转移接续或参保手续。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本地参保缴费年限。

3.以单建统筹方式参保的在职人员申请变更为统账结合方式参保的,自变更次月起按统账结合方式费率缴费并建立个人账户,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变更参保方式后不得再次变更。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单建统筹参保人员,可按统账结合参保现行缴费规定补足缴费,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之前的医保待遇保障不再补办。

到龄补缴政策:

1.按上月缴费基数标准(上月无缴费基数的,按清算当年最低缴费基数)及上月最低缴费年限缴费标准进行一次性清缴,清缴并办理在职转退休手续后,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按在职人员缴费标准逐年缴费至规定年限,退休清算前享受在职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退休人员清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清缴当月在职人员个人账户划入标准划入个人账户,剩余部分进入统筹基金,以后逐月按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入标准划入。

绵阳市:

(主要依据《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绵医保规[2021]3号 )

职工医保缴费基数和比例:

1.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最低缴费基数: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上年度绵阳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简称“上上年市平工资”)的1%,单位和个人按1%计缴。最高缴费基数:高于上上年绵阳市平工资的3%作为缴费核定基数,单位和个人按3%计缴。职工缴费率为2%,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单位缴费率为企业职工医保6%、生育保险0.5%;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保6%、生育保险0.4%。

2.灵活就业人员:以上上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1%(简称“上上年市平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率为8%。

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

1.企业在职职工:申请办理医保退休手续当月职工医保累计缴费年限已达到或超过240个月的,办理医保退休的次月开始执行医保退休待遇;职工医保累计缴费年限不足240个月的,由用人单位或职工本人一次性趸缴补足职工医保费的,办理医保退休的次月开始执行医保退休待遇;也可继续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直至累计达到240个月后,办理医保退休手续次月执行医保退休待遇。

2.灵活就业人员:(一)在职工医保待遇执行期内,申请办理医保退休手续当月职工医保累计缴费年限已达到或超过240个月的,办理医保退休次月开始执行医保退休待遇;超过240个月的,医保经办机构退还当年办理医保退休次月多缴统筹部分的在职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在职工医保待遇执行期内,申请办理医保退休手续当月职工医保累计缴费年限不足240个月的:在申请当月一次性趸缴补足职工医保费的,办理医保退休的次月开始执行医保退休待遇;也可继续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直至累计达到240个月后,办理医保退休手续次月执行医保退休待遇。

3.(一)市内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剔除中断时间累加计算。

(二)市外缴费年限可与市内缴费年限累加计算,但在办理医疗保险退休手续时,市内实际缴费年限必须满10年;市外缴费年限超过10年的按10年计算。

(三)自愿放弃医保关系的,自愿放弃前的城镇职工缴费年限不计。

(四)跨统筹区域转出后再转回本市的缴费年限按统筹区域外年限对待。

(五)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但其在办理医保退休手续时,必须在我市有职工医保缴费记录,同时向本人参保地经办机构提供退役军人主管部门出具的服现役年限证明。

遂宁市:

(主要依据《遂宁市医疗保障政策电子宣传手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篇》)

职工医保缴费基数和比例:

1.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缴费基数按上上年度四川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90%和3%核定缴费基数的下限和上限执行,最低缴费基数: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四川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90%,单位和个人按90%计缴。最高缴费基数:高于上年度四川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的,单位和个人按3%计缴。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7.5%(含生育保险0.5%)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2%缴纳。

2.灵活就业人员:以参加职工医保时上年省平均工资80%为基数,缴费比例为9%。

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

1.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最低缴费年限必须达到男满30年、女满25年。24年12月31日后,单位未按规定及时为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的工龄不能视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同时,2011年12月28日之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必须满10年,2011年12月28日之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必须满15年。解除劳动关系的参保人员在退休清算时,实际缴费年限超过20年,可不再执行“缴费年限女满25年,男满30年的规定”

2.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实际缴费年限必须达到20年。

到龄补缴政策:

参保人员退休时未达到上述规定的,可按退休当月的缴费标准以5%的年递增率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也可以选择继续缴费至规定年限,方可享受退休医疗保险待遇。

广元市:

(主要依据《广元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广府规〔2022〕2号 《广元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实施细则》广医保发〔2022〕27号 )

职工医保缴费基数和比例:

1.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单位职工缴费基数按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计,新参加工作人员按职工当年工资总额计。缴费基数不低于上年四川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全口径工资)的80%。按“统账结合”参保的,缴费费率为8.5%,用人单位职工,单位缴费6.5%,个人缴费2%。按“单建统筹”参保的,缴费费率为5%,用人单位职工全部由单位缴纳。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可以按“单建统筹”参保缴费。

2.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四川省省全口径工资80%计,其中按“统账结合”参保的,缴费费率为8.5%,按“单建统筹”参保的,缴费费率为5%,灵活就业人员全部由自己缴纳。

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

男25年、女20年,其中市内最低缴费年限15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达到最低年限的,办理医保在职转退休,退休后不再缴费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

到龄补缴政策:

1.达到退休年龄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可以按月继续缴费至最低年限退休,也可以按缴费当月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一次性趸缴不足年限费用退休。按月缴费期间视同在职人员,办理在职转退休后享受医保退休待遇。

退休前存在“单建统筹”缴费的,退休后享受“单建统筹”待遇。自愿申请退休后享受“统账结合”待遇的,2018年1月1日以后的“单建统筹”缴费时间,按办理在职转退休时缴费基数的1.5%补缴差额费用。已办理在职转退休的人员,退休待遇不变更。

2.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中,累计缴费年限为市内、市外的实际缴费时间之和,市内缴费年限为我市21年以后职工医保的实际缴费时间。军人服现役时间和原在我市的大病统筹、公费医疗缴费时间,视同职工医保缴费时间计入累计缴费年限。原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和现行城乡居民医保等缴费时间,不视同职工医保缴费时间。

巴中市:

(主要依据《巴中市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巴府办规〔2022〕1号)

职工医保缴费基数和比例:

1.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以四川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基准,结合巴中市社会经济水平合理确定,由巴中市医疗保障局确定并公布。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低于巴中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的,以最低缴费基数为标准;职工本人上半年月平均工资高于巴中市职工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3%,的按3%缴纳。缴费比例:单位7%,职工2%。

2.灵活就业人员:月缴费基数按巴中市当年职工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缴费比例为:9%。

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

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不得低于20年。

到龄补缴政策:

1.最开始参加巴中市职工医保时,可以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这样交性价比最高,毕竟医保缴费基数每年都会上涨的);

2.办理退休手续时(灵活就业人员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

3.办理退休手续时(灵活就业人员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继续缴纳至最低缴费年限或申请终止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按补缴当年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基数的7%缴纳,补缴部分不计个人账户。

4.从市外转入本市的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低于20年且在本市的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0年的,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本市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年限不足的,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按补缴当年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基数的7%缴纳,补缴部分不计个人账户。

5.军人退出现役后转入本市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与入伍前和退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达州市:

(主要依据《达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达市府规〔2022〕2号)

职工医保缴费基数和比例:

1.机关事业单位:最低缴费基数:达州市职工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四川省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口平均工资的90%,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低于达州市职工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的,单位和个人按最低缴费基数缴纳;最高缴费基数:达州市职工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的3%,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高于达州市职工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3%的,按3%基数缴费。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为:7%,职工缴费比例为2%。

2.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为市场省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口平均工资90%,缴费基数为8.5%,但不享受生育津贴。

3.原按“单建统筹”缴费的单位可按最低缴费基数的5%缴费,只享受住院医疗待遇和生育津贴,不建立个人账户,不享受门诊特殊疾病医疗待遇。原按“单建统筹”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按最低缴费基数的4.5%缴费,只享受住院医疗待遇,不建立个人账户,不享受门诊特殊疾病医疗待遇。

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

1.用人单位职工缴费年限不低于15年。灵活就业人员连续缴费年限不低于15年。

2.跨统筹地区转移到达州市的参保人员,其在转出地的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与转入达州市后的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一并累计计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在达州市的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0年,且符合达州市最低缴费年限的,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到龄补缴政策:

参保人员达到最低缴费年限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应连续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自愿继续参加职工医保的,由本人逐年或一次性补足其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建议一次性补足),按照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计算公式为:应缴费=最低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缴费年限。

南充市:

(主要依据南充市医疗保障政策一本通)

职工医保缴费基数和比例:

1.机关事业单位:最低缴费基数:职工工资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80%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均按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80%为缴费基数。最高缴费基数:职工工资高于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的,按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为缴费基数。其中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总额的2%,单位缴费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的7.9%(含生育险0.7%)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单位缴费费率为3.5%,由单位按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退休人员以本人上年度12月份退休费为缴纳基数)缴纳。

2.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南充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70%为缴费基数。灵活就业人员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

1.男满25年、女满20年(视同缴费年限和在我市参加职工医保的实际全额缴费年限之和,其中在我市参加职工医保的实际全额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

(1)原公有制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正式人员(由劳动部门正式招工),原机关、事业单位等离职、分流正式人员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组织、人社部门认定的23年7月1日以前的工龄作为南充市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2)军队转业、复员和退役人员,军龄作为南充市市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部、省、市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3)服刑、劳教人员,服刑、劳教前在南充市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但23年7月1日以前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作为职工的视同缴费年限。

(4)职工医保转为居民医保,保留原职工医保缴费年限,转回时累计计算。参加我市居民医保转为参加职工医保的,可将参加我市居民医保的缴费年限折算为职工医保的实际缴费年限。折算方式为每参加居民医保1年折算为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2个月,折算年限不划个人账户。

(5)市外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均作为南充市市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到龄补缴政策:

1.单位参保人员:退休时医保关系仍归属单位且未达到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缴费年限的,由参保单位一次性补足。补费标准按本人补费当年缴费基数每年递增10%,以补费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率补足规定缴费年限后,次月开始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灵活就业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或正式办理退休时未达到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缴费年限的,可选择按补费当年我市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每年递增10%,以补费当年费率一次性补足规定缴费年限后,次月开始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也可选择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至规定年限,缴费期间享受在职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广安市:

(《广安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广安府办发〔2021〕32号)

职工医保缴费基数和比例:

1.机关事业单位:缴费基数:以职工个人以上年度本人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上年度无工资的以本年度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工资总额低于上年度四川省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年度省平工资”)80%的,以年度省平工资80%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单位缴费比例为6%、个人缴费比例为2%。

2.灵活就业人员:以上年度省平工资1%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8%。

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

在我市实际最低缴费年限须累计男满20年、女满15年且达到退休年龄的,方可终生享受本市职工医保退休待遇。

到龄补缴政策:

1.单位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所差年限的职工医保费,以本人办理清算年度月退休费的12倍作为缴费基数(本人清算年度月退休费的12倍低于年度省平工资80%或无退休费的,以年度省平工资80%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8%。

2.灵活就业人员以年度省平工资1%为缴费基数,达到退休年龄后可一次性缴纳所差年限的职工医保费,缴费比例为8%。

雅安市:

(主要依据《雅安市职工医疗保险办法》(雅府发〔2021〕12号)和《雅安市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雅医保办〔2022〕10号)

职工医保缴费基数和比例:

1.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最低缴费基数:雅安市上年度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80%,最高缴费基数:雅安市上年度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倍。其中党政机关和其他由财政负担工资的单位缴费比例7.6%,;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缴费比例按8%,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2%,由用人单位按月代扣代缴。

2.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以雅安市上年度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由个人按8%的比例按年一次性缴纳。

3.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为全市上年度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80%,缴费比例9.5%。

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最低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且在雅安市市缴费年限满10年的,不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到龄补缴政策:

1.单位参保退休一次性缴费的计算公式为:当年申请一次性缴费的按本人在职最后一月缴费基数×7.6%(党政机关和其他由财政负担工资的单位)或8%(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应补缴费月数;未在当年申请一次性缴费的按本人最近一月缴费基数×7.6%(党政机关和其他由财政负担工资的单位)或8%(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应补缴费月数,最近一月缴费基数低于本人在职最后一月缴费基数的,按本人在职最后一月缴费基数×7.6%(党政机关和其他由财政负担工资的单位)或8%(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应补缴费月数。

2.灵活就业人员法定退休年龄一次性缴费的计算公式为:办理医保退休当月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雅安市上年度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8%×应补缴费月数。

乐山市:

(主要依据《乐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乐人社发〔2016〕78 号)

职工医保缴费基数和比例:

1.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上年或上月工资总额的6%缴纳,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2%缴纳。职工本人职工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不低于上年度乐山市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2.灵活就业人员:乐山市上年度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1%作为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为8%。

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

1.在2015年12月31日前初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达到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累计实际缴费满十五年,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在2016年1月1日后初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达到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累计实际缴费满二十年,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到龄补缴政策:

1.达到养老金年龄时,职工医保未达到规定实际缴费年限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规定年限,延长缴费5 年后仍不足规定年限的,可以一次性补足缴费年限。(在延长缴费期间享受在职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乐山市关闭、破产、转制的县级及以上国有、集体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累计实际缴费已满 5 年但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以按补缴时当年的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缴费,补足缴费金额低于 98元的,按实际差额缴费;超过 98 元的,按 98 元缴费。

3.延长缴费由本人按乐山市上年度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1%为缴费基数,以缴费比例 8%逐年缴纳。一次性补足缴费按雅安市上年度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1%为缴费基数,以缴费比例 8%一次性缴纳。

在继续缴费期间享受在职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到乐山市的人员缴费年限按相关规定执行,达到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在乐山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 5 年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低于 5 年的,应在乐山市逐年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满 5 年后,才能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 5 年缴费期间享受在职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内江市:

(主要依据《内江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内府规〔2022〕4号)

职工医保缴费基数和比例:

1.企业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个人工资总额低于上年度本市全部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以上年度本市全部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为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缴费基数,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为7.8%(生育保险0.5%),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2%。

2.灵活就业人员:月缴费基数按内市当年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基数的 85%左右确定,缴费费率为 9.3%。按年度一次性缴纳,具体缴费标准每年由市医保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程序报批后公布。

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

不低于 20 年,其中内江市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 10 年,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继续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到龄补缴政策:

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缴费年限不足最低累计缴费年限和本市实际缴费年限规定的,可选择一次性补足缴费年限或逐年缴纳至最低缴费年限。选择一次性补足缴费年限的,应按办理当年公布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基数补足最低累计缴费年限;选择逐年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应按每年度公布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缴纳;其间选择一次性补缴的,应按补缴当年度公布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进行补缴。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退休清缴时,参加我市居民医保1年折算职工医保缴费年限3个月,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

宜宾市:

(主要依据《宜宾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2020]17号 )

职工医保缴费基数和比例:

1.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最低缴费基数: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四川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80%,单位和个人按80%计缴。最高缴费基数:高于上年度四川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的,单位和个人按3%计缴。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为7.3%(含生育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2%。

2.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代缴职工医保人员按四川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80%的8.8%缴纳,不含生育保险。

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

参加职工医保(含大病统筹)人员最低实际缴费年限为15年。

到龄补缴政策:

1.参加职工医保实际缴费未满15年的,应在办理领取职工养老保险退休待遇时,同步按最低实际缴费年限办理职工医保一次性清算手续,清算标准为清算时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80%的6.8%。清算后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再缴纳两项保险费,参保人员从清算后的次月起正常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2.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曾参加过职工医保,在办理领取职工养老保险退休待遇时,未正常参加职工医保的,可按最低实际缴费年限进行一次性清算,清算标准为清算时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80%的6.8%。清算后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参保人员从完清手续满12个月后正常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3.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未参加职工医保的,在办理领取职工养老保险退休待遇时,可按最低实际缴费年限进行职工医保一次性清算,清算标准为清算时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80%的6.8%。清算后个人不再缴纳职工医保费,参保人员从完清清算手续满12个月后正常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泸州市:

(主要依据《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实施细则》泸市医保发〔2022〕44 号)

职工医保缴费基数和比例:

1.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最低缴费基数:职工个人工资低于四川省省上年度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省平均工资”)80%的,以省平均工资的80%为缴费基数;最高缴费基数:职工个人工资高于省平均工资3%的,以省平均工资的3%为缴费基数。省平均工资公布前,中断或终止职工医保参保的人员,单位和个人部分均不再补差。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为7%,个人缴费比例为2%。

2.灵活就业人员以四川省上年度平均工资的80%为缴费基数预缴下年度职工医保费,统账结合模式缴费比例:9%;单建统筹模式缴费比例:6.3%。

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

职工医保累计缴费年限达到男职工满30年、女职工满25年(其中,1996年12月31日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且在泸州市的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

到龄补缴政策:

1.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年限的,可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补缴标准为四川省上年度平均工资的80%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9%。以在职身份继续缴费至规定年限后再办理医保清算,缴费标准为:四川省上年度平均工资的80%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9%。继续缴费期间可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补缴医保缴费年限。一次性补缴年限不补计个人账户。

2.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在3个月内办理医保清算手续的,从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超过3个月办理医保清算的,从清算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原泸州市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改制改革时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申请办理职工医保清算,应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从清算3个月后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3. 2015年7月31日前已改制改革的原泸州市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在改制改革时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经本人申请,个人在退休时可按泸州市职工医保市级统筹时(2011年)的缴费基数和6%的费率补缴1997年1月至单位改制改革时未参加职工医保的年限(达到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的除外),补缴时限最长不超过10年。

4.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含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成年人(满18周岁及以上)的实际缴费年限,按照每3个月折算1个月计为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其中,泸州市居民医保的缴费年限折算为泸州市职工医保的实际缴费年限;市外居民医保的缴费年限折算为泸州市职工医保的视同缴费年限。原参加泸州市农民工医疗保险人员的实际缴费年限,按照每3个月折算1个月计为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

5.市外职工医保的参保人员,其职工医保的实际缴费年限可计算为泸州市职工医保视同缴费年限。

凉山州:

(主要依据《凉山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凉府办发〔2021〕31号)

职工医保缴费基数和比例:

1.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最低缴费基数:以上年度凉山州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80%计算,职工个人工资总额低于最低缴费基数的,以最低缴费基数缴纳。最高缴费基数:职工工资总额超过凉山州上年度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的,以凉山州上年度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计算缴费基数,其中用人单位缴纳7.7%(含生育保险),参保人个人缴纳2%;

2.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统一为上年度凉山州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口平均工资的80%,其中统账结合缴费比例为8.5%,单建统筹缴费比例为6.5%。

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

职工医保累计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

实际缴费年限指凉山州实施职工医保制度后,用人单位和职工按规定在凉山州实际参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指参保地实施职工医保制度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由组织人社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核定的连续工龄、军队转业干部和退役人员的军龄。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最低累计缴费年限为男性30年、女性25年,且在凉山州内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0年。其中经各级政府或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国有改制、破产企业中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最低累计缴费年限为男性20年、女性15年。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单建统筹的可根据本人意愿按当年统账结合缴费标准补缴基本医保费,补缴次月起享受统账结合待遇。补缴部分全部进入统筹基金,不划个人账户。

到龄补缴政策:

按单建统筹缴纳的和一次性补足最低缴费年限的不划个人账户。

办理一次性缴纳补足最低缴费年限时,按经办时缴费标准计算。

甘孜州:

(主要依据《甘孜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职工医保缴费基数和比例:

1.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最低缴费基数:以上上年度四川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80%计算,职工个人工资总额低于最低缴费基数的,以最低缴费基数缴纳。最高缴费基数:职工工资总额超过四川省上上年度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40%的,以四川省上上年度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40%计算缴费基数,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在职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6.5%(含生育保险0.5%)缴费;职工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2%缴费,

2.灵活就业人员:以上上年度四川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80%办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8%;原选择单建统筹参保的,缴费比例为5%。

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达到15年且在甘孜州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0年方可办理医保退休。

到龄补缴政策:

1.单位职工退休补缴办法:办理退休时按参保人员在职时的缴费基数,以6%缴费费率一次性趸缴补足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2.灵活就业人员退休补缴办法:1.以统账结合清算退休的,以8%缴费费率一次性趸缴清算。其中有按单建统筹实缴记录的,按3%缴费费率补差。统账结合补缴到账后按补缴年限补计个人账户。2.以原单建统筹清算退休的,以5%缴费费率一次性趸缴清算。

3.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险种转移的,城乡医保缴费年限折算计入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在退休时以原单建统筹方式清算退休的,按1年折算3个月计算,选择统账结合方式清算退休的,按1年折算2个月计算。折算年限累计不超过5年。

阿坝州:

(主要依据《阿坝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修订)》阿府发〔2021〕12号)

职工医保缴费基数和比例:

1.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最低缴费基数:以上年度四川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1%计算,职工个人工资总额低于最低缴费基数的,以最低缴费基数缴纳。最高缴费基数:职工工资总额超过四川省上年度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的,以四川省上上年度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计算缴费基数,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月平均数的7%缴纳(其中职工医保缴费费率为6.5%,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为0.5%),职工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月平均数的2%缴纳。

2.个体参保人员:按四川省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1%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9%。个体参保人员在本办法实施前缴费费率以4%的方式参保的,可按原方式继续参保,也可由本人申请将缴费费率转为以9%方式参保。

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应参保至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最低年限达到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在阿坝州实际缴费满15年的,退休后不再缴费,按照规定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医保待遇;转入人员缴费年限达到阿坝州累计缴费最低年限且在阿坝州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按照规定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医保待遇。

职工医保累计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指阿坝州实施职工医保制度后,用人单位和职工按规定在阿坝州实际参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指参保地实施职工医保制度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军队转业干部和退役人员的军龄等。

到龄补缴政策:

1.用人单位退休补缴办法:四川省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费率按照7%一次性趸缴补足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退休人员待遇。补缴金额全部纳入统筹基金。

2.个体参保人员退休补缴办法:四川省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费费率按照7%一次性趸缴补足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退休人员待遇。补缴金额全部纳入统筹基金。

个体参保人员在本办法实施前缴费费率以4%方式参保申请享受统账结合人员退休待遇的补缴,以全省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费率按照9%一次性趸缴补足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从补缴到账之日起享受统账结合人员待遇(其计算公式为,全省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5%×所差年限)。补缴金额全部纳入统筹基金。

攀枝花市:

(主要依据《攀枝花市职工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职工医保缴费基数和比例:

1.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最低缴费基数:以上年度四川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1%计算,职工个人工资总额低于最低缴费基数的,以最低缴费基数缴纳。最高缴费基数:职工工资总额超过四川省上年度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50%的,以四川省上上年度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50%计算缴费基数,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全部在职职工工资收入总额的7.5%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2%缴纳(上年度无工资收入的以参保当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机关单位和纳入财政预算的事业单位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为0.2%,其他单位为0.5%,并与职工医保费一起缴纳。单位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2.灵活就业人员: 一档:按上上年度四川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9.5%缴纳,实施统账结合;二档:按上上年度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4%左右缴纳。

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

1.24年1月1日以前在攀枝花市参保,并连续按“一档”标准缴费至退休的职工,退休时缴纳医保费的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须满20年。

2.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在攀枝花市参保并连续按“一档”标准缴费至退休,或虽然在24年1月1日以前参保但中断缴费后在24年内续保并连续缴费至退休的职工,退休时缴纳医保费的年限男须满30年、女须满25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必须满10年。

3.25年1月1日及以后参保和虽然在此前参保但中断后在25年1月1日后续保的职工,退休时累计缴纳医保费的年限男须满30年,女须满25年,最低实际缴费年限必须满15年(其中在攀枝花市缴费年限不得低于10年)。参保人员在职转退休后,需享受“一档”缴费标准对应待遇的,其“一档”实际缴费年限须满15年。

到龄补缴政策:

1.灵活就业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不足的,可以一次性补足不足年限办理退休手续。选择以“单建统筹”(二档)标准退休的灵活就业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时,还需一次性缴纳大病补充医保至76周岁。

以上就是四川省21个州市职工医保退休政策了。在这里我还是要提醒一下,当老同志已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 未达到当地职工医保的最低缴费年限时,有相应政策时的最好是一次性补缴职工医保到当地最低缴费年限,从而办理职工医保退休手续,因为随着四川省职工医保统筹的进行,很多州市的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极大可能会有相应的增加。

当然一些灵活就业的同志觉得自己现在上了年纪交职工养老金和职工医保比较吃力了,但您可能会有机会申请到职工养老金和职工医保补贴,具体条件看我从前写的这篇《全国(四川省)两类人交灵活就业职工社保补贴政策与发放标准》,您想了解更多社保方面的知识,可以看我以前写的《全国(四川省)最新丧葬补助金与抚恤金标准》,《全国(四川省)最新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政策与发放标准》,《四川省最新企业职工退休养老金的详细算法政策与标准》。

想了解更多社保知识的同志,也可以关注我,我会逐步讲解社保方面的知识。有什么不懂的内容可以直接向我询问,我看到消息之后会第一时间回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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