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大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切实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负担
今年来,福建省泉州市医保部门聚焦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落实分类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实行大病保险倾斜支付政策、推行住院和特殊门诊医疗救助、实施倾斜救助等惠民便民举措,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的长效机制。
分类资助参保,健全困难群众医疗保障
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群众按规定给予分类资助,其中,对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救助对象给予全额资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纳入乡村振兴部门监测的农村易返贫人员、脱贫(享受政策)人员等救助对象按照90%比例给予定额资助。
实施医疗救助,减少困难群众医疗支出
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对基本医保、大病医保等支付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按规定实行救助。第一、二、三类救助对象不设救助起付标准,第四类救助对象起付标准为4元,第五类救助对象起付标准为1元。统一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治疗医疗救助比例并共用年度救助限额。救助对象在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治疗的政策范围内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个人自付部分在年度救助限额内,第一类救助对象按90%比例救助,第二、三类救助对象按70%比例救助,第四类救助对象按60%比例救助,第五类救助对象按50%比例救助。年度救助最高限额为每人每年6万元。
实施倾斜政策,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负担
一是实行大病保险倾斜支付政策,对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比普通参保人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二是实施倾斜救助,在全省率先出台泉州市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对象倾斜救助实施方案,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保障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人员,每年度根据救助资金结余情况,依申请实行倾斜救助。
开展预警监测,防止困难群众因病返贫
医保部门全面开展参保人员高额医疗费用支出预警监测,重点监测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年度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农村脱贫人口,将预警监测情况信息推送给同级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要及时核实确认,符合医疗救助对象认定条件的反馈至医保部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2023年1-10月,向乡村振兴、卫健部门发送监测对象731人,向民政部门发送监测对象1210人。
从泉州市医保局获悉,2023年1-10月,泉州市医疗救助对象助参保15.49万人,资助金额5577.22万元,医疗救助对象住院和特殊门诊医疗费用救助47.50万人次,救助金额12369.03万元,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为91.75%,进一步提升医疗救助水平,提高医疗救助对象医保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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